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
38页1、目 录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点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最新案例解读四民法典民法典相关条文相关条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并非德国成文法的规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从判例中发展岀来的一般规则。德国一
2、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创设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者,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通常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先前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才得以启动。这是因为,认定责任人是否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严格把握条件,否则将使人动辄得咎,社会将陷入不安定状态。依据本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我国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早已存在一些相关规定,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
3、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可以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表述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主体范围主要是经营者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从字面来看,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比,一是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改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二是将“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改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此,立法者认为,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
4、财产安全;又要考虑我国国情,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还包括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此外,“其他社会活动”表述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因此规定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致损行为来源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的责任可能不同。具体来说,如果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直接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具有如下特点:(一)关于责任主体一般的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相一致,责任人就是直接侵权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直接责任人有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本人,
5、也有可能是第三人。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也有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此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与典型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二)关于责任性质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论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直接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般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当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游乐场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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