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一般规定--下
60页1、XXX目录CONTENTS0102 共同担保 最高额担保03 担保管辖04 破产与担保衔接共同担保0101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同保证: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反面:一人保证特征:1、保证人的人数是两人以上2、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必须是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提供保证3、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形式: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
2、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份额限度内向各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含义: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共同保证。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部分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也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可以互相追偿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能互相追偿四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一、连带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二、连带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多个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三、按份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四、按份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民法典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第699条第12条第20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 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3、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 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民法典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519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
4、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理解:1、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本应归于消灭,但法律拟制继续存在,类似债权的法定移转2、法定代位权唯一目的是保障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从属于追偿权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基础关系。通常是委 托关系,但如果是赠与,就没有了求偿的基础4、“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如何理解:观点一:1、保证人取代债权人的位置成为债权人,属于债权的法定移转,与债权的约定移转在法效果上相同。2、与第547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进行体系理解,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保障主债权实现的其他保证债权和担保物权,都由保证人清偿承受。3、与第699条相结合理解,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取得对其他保证人、其他物上保证人的担保权利。观点二:1、700条并不是承认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2、此条立法本意是让清偿的保证人取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是为了强化对债务人的追偿
5、,而不是强化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3、保证人主动清偿和被动承担担保责任效果应相同,都不能对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5、“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理解:当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不足以相对消灭主债务时,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仅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则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后债权人仍对利息等从权利 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保证人享有的清偿承受权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案例: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借甲900万,利息100万,乙以自身一辆价值2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A、B、C三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后乙到期不能还款。但乙此时对甲享有300万元的抵销权。后A代偿了本金900万。问题:A能要求债务人乙支付的金额?结论:900万A对乙的900万债权劣后于甲对乙的100万元利息债权。A享有乙的房屋抵押权,且该抵押权的取得 非基于法律行为,无须登记A就能取得。乙可向A主张300万的抵销权,以及诉讼时效等抗辩权。A能否向B、C追偿?对比: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九民会议纪要5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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