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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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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典下新施工合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同司法解释解读-2-2汇报人:XXX01工程价款结算02垫资与利息03司法鉴定04优先受偿权目 录CONTENTS05实际施工人Part 01工程价款结算(一)主要内容(二)条文变迁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原解释一新解释一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

      2、的价款结算原解释二新解释一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要点解读第19条:合同有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1)总价;(2)单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2.定额的定义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设计变更后果(1)更改工程有关部

      3、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第20条:工程量争议处理1.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2.虚假签证(1)签证为假;(2)签证为真量为假。第21条:竣工结算文件逾期失权1.本条是基于双方约定,是合同责任2.竣工结算文件的含义?3.不予答复的含义?4.竣工结算的前提是工程已竣工5.竣工结算应是书面的,口头竣工结算无效6.显失公平问题7.无效合同是否适用本条?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能否得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第22条: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1.原解释一相关条文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4、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产生了巨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1)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招标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生效,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3)通过招标投标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要约和承诺方面已经达成一致,书面合同成立并生效;(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并生效,但双方成立的是预约合同,违反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23条: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双方又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1.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法律体系(1)招标投标法;(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变化的情形(1)材料设备价格;(2)人工价格;(3)规划设计调整。第24条: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的价款结算1.何为“同一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首先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具有同一性。这里的同

      5、一是从广义角度而言的,只要不涉及位置、主体、框架等基础性部分的根本性变化,即便该建设工程发生了个别规划指标等的变化,仍可被视为本条所指同一建设工程。2.如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1)施工范围(2)工期(3)质量(4)价款(5)付款方式3.最后签订合同往往是真实意思表示(6)签证(7)会议纪要(8)通知(9)主体(10)工程款收支凭证Part 02垫资与利息(一)主要内容(二)条文解读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原解释一新解释一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

      6、算标准原解释一新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原解释一新解释一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25条:垫资及垫资利息处理1.垫资合同在1999年以前属于无效合同1996年6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已失效)规定

      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资施工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3.注意贷款利率表述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之后应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5.若合同无效,则对垫资利息的约定也无效第26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1.欠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欠款利息是一种法定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与是否违约、是否结算无关。2.欠款的主要类型:(1)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3)材料设备款(4)结算款(5)保修款3.欠款应当是确定数第27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1.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无约定则按应付款之日(交付工程之日提交竣工

      8、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2.应付款时间的规定适用前提必须是“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3.工程已部分交付的,考虑到发包人已受益,欠付工程款理应计息4.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是否给予合理审核时间?5.未结算、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起计息是否合理?主要是考虑到诉讼期间不计息对承包人不公平。Part 03司法鉴定(一)主要内容(二)条文解读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造价鉴定原解释一新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3条:鉴定的委托内容原解释二新解释一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三)要点解读第28条:固定总价合

      9、同项下的造价鉴定1.固定价款的形式:(1)一次性包死;(2)一次性包定;(3)平方米包干。2.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为固定价格形式,但不代表价格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不调整,应在遵循双方约定的基础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系双方当事人在基准日期前无法合理预见的,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予以调价。民法典关联条款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观点一:按比例折算法。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

      10、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观点二:完工工程量折算法。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可由鉴定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的基础上,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观点三: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亦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过错和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3.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第29条:诉前结算协议的效力1.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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