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实务--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57页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关键点关键点022022: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具体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四条)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第二条)法定合同无效事由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关键点关键点023023:无效情形之无效情形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蔡日海与朱治和、罗艳芬建设工程施工
2、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4号基本案情:1、2012年9月25日,朱治和与蔡日海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2、2012年11月15日,朱治和、罗艳芬向蔡日海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到蔡日海同志工程款计人民币柒万陆仟伍佰元整(76500元),现限于2012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一审:原告蔡日海以被告朱治和、罗艳芬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玉凤镇亭怀至能带公路属于田阳县交通运输局2013年安排建设实施的项目,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朱治和与原告蔡日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时,该公路没有开工建设。被告朱治和没有取得承建该公路资格,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朱治和与原告蔡日海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朱治和,应当由被告朱治和全部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治和、罗艳芬共同向原告蔡日海赔偿经济损失。蔡日海与朱治和、罗艳
3、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4号二审:上诉人朱治和与一审被告罗艳芬采取欺骗方式与被上诉人蔡日海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中指向的工程项目未立项,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应当无效。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案由应定为无效合同纠纷。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终403号基本案情:1、新疆国大昌吉分公司(发包人)与江苏广宇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2011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3、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中载明:乙方承建圣水雅阁小区1#、2#、4#、6#、8#、17#楼,双方同意最终决算总造价为3913万元,截止2011年12月18日,
4、甲方已付乙方施工款4013万元,即已超付给乙方100万元,因乙方至今尚未付完民工工资,经市政府出面协商,甲方同意借款乙方350万元作为民工返乡工资款,签订此协议时即终算后甲方已超付给乙方564万元,双方同意将此超付564万元转到二期作为工程款,双方截止2011年12月18日,一期工程也全部清算完毕,.,以上10点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最终决算,双方再不做另算。以上几点同具法律效果。”;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中载明:”经双方协商:乙方承建圣水雅阁9#、10#、11#楼双方同意由乙方承建三栋楼主体未封顶,由甲方收回施建,终止原合同协议,达成以下几点:乙方已完成主体工程19260m2,双方确定主体单方造价为850元/m2,总额为1637万元,直接2011年12月18日甲方已付1234万,再加上一期超付564万,共计付给1789万元,再承付商品砼170万元,即付乙方1968万。二期决算总造价1637,甲方已超付331万,经双方协商同意此超付款作为个人借款给候乃青(计息),.,以上几点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二期工程最终清算,再不另算。以上几点同具法律效力。”,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
5、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终403号双方争议焦点:两份结算协议书的效力一审:江苏广宇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该两份结算协议书系被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测量决算,且原告在受到被告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广宇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受胁迫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均应按照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履行各自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江苏广宇公司认为该两份决算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价远远低于成本价,并要求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因双方已经对诉争工程达成了结算协议,对原告(江苏广宇公司)要求对诉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终403号二审:江苏广宇公司上诉称,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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