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要点解读
31页1、目 录 调整范围一 相关主体二 具体行为三 清退资金四 法律责任五国务院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了1998年7月13日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一条例以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为调整范围,第二条指出非法集资的含义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一,对于非法集资以外的非法金融活动,如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将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条例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而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调整范围更大,指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产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集资只是其中一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定义可看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的内容已经
2、不符合现行职责分工了,如关于外汇买卖的审批机关,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就非法集资的内涵本身而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针对的是央行监管下的存款行为,第四条第二款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条例的范围比前者要大,不只是没有经过央行批准的集资行为,还可以是没有经过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的集资行为,在集资行为上,除了还本付息,还可以是投资回报等其他方式。二条例第三条将非法集资的主体分为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定义中提到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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