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

29页
  • 卖家[上传人]:命****币
  • 文档编号:110029831
  • 上传时间:2019-10-2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95.50KB
  • / 2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修正前修正后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修正前修正后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 修正前修正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 修正前修正后家污染物排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修正前修正后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修正前修正后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修正前修正后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相关文档
      【课件】第二单元第1课+精彩瞬间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初中美术七年级下册.pptx 【课件】平行线的判定(教学课件)人教版七年级数学下册+.pptx 【公开课】第一单元第2课《生活之美》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初中美术七年级下册.pptx 【课件】第二单元第1课《精彩瞬间》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初中美术七年级下.pptx 【公开课】第一单元第2课+《生活之美》课件人教版(2024)初中美术七年级下册.pptx 【课件】数轴说课稿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数学七年级上册.pptx 【课件】平移(教学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数学七年级下册.pptx 【课件】直线、射线、线段++课件+人教版七年级数学上册.pptx 【课件】两条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七年级数学下册++.pptx 【课件】第二单元+第2课+科技之光(课件)-2025-2026学年初中美术七年级上册人教版(2024).pptx 【公开课】第一单元第2课+《生活之美》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初中美术七年级下册.pptx 【课件】一元一次不等式+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2024)七年级数学下册++.pptx 【课件】三角形全等的判定(第2课时+角边角、角角边)(大单元教学课件)数学人教版2024八年级上册.pptx 【课件】分子和原子(课时1物质由微观粒子构成)---2025-2026学年九年级化学人教版(2024)上册.pptx 初中数学新人教版八年级上册18.1.2第1课时 分式的基本性质教学课件(2025秋).pptx 初中数学新人教版八年级上册17.2第1课时 利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因式教学课件(2025秋).pptx 初中数学新人教版八年级上册17.1第1课时 用提公因式法分解简单的因式教学课件(2025秋).pptx 初中数学新人教版八年级上册17.1第2课时 用提公因式法分解稍复杂的因式教学课件(2025秋).pptx 初中数学新人教版八年级上册18.5第2课时 列分式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教学课件(2025秋).pptx 【课件】人体的营养课件-2024--2025学年人教版生物七年级下册.pptx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