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方式.
23页1、论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方式陈 雷【摘要】 追赃国际合作是国际刑事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相对于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引渡、遣返等而开展的追逃国际合作而言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式。它的合作范围仅限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出境的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金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追赃国际合作主要有四种方式:(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国际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2)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程序,尤其是犯罪所得追缴法予以没收并请求返还的追赃国际合作;(3)在赃款赃物的所在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4)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追回犯罪资产。对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 【关键词】 赃款赃物移交,资产追回,法律依据,国际合作 追赃,通常可以理解为追缴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主要指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
2、金等。追赃国际合作,是指通过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途径或渠道,将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由赃款赃物流入国(主要指被请求国)归还、返还或移交给赃款赃物流出国(主要指请求国)的行为。在我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中,一般将其称为“赃款赃物的移交”、“犯罪所得的移交”或“移交和返还涉案财物”。此外,我国批准或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国际公约中均设有追赃国际合作内容的条款。从性质上看,追赃国际合作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畴,并作为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之一。1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追赃国际合作往往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实行引渡或遣返密不可分,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潜逃境外的主要目的除了逃避犯罪地国的法律制裁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为其日后的逃亡生活和阻挠因引渡或遣返而进行的诉讼提供足够的物质准备和保障。因此,在引渡或遣返嫌犯或逃犯过程中,为了实现人赃倶获,且彻底摧毁其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的目的,请求国往往都会附加要求“移交赃款赃物”。正因为如此,有的国际刑法学者,甚至还将其形象地称为“物的引渡”。2当然,在
3、追赃国际合作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与引渡或遣返程序无关,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并未实际逃往境外,或已被犯罪地国拘捕,或者死亡情形出现后,对于已被其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或犯罪资产,以及在引渡或遣返的同时另行提出单独的追赃合作请求,而采取的独立的合作追赃的方式。目前,这种独立的合作追赃方式,已逐渐成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开展追赃国际合作,根据以往的实践,主要依附于追逃国际合作,即针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引渡或遣返过程中,在移交案犯的同时一并将缴获的犯罪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等赃款赃物随附移交或返还。实践中,却鲜有仅依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含有刑事司法条款的国际公约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案例。一、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追赃国际合作的国内法依据国内法依据包括了追缴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和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中,此外单行法律中,如洗钱法、禁毒法、反恐怖决定等也包括了追赃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条款并不多。作为追赃一般
4、原则的条款,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中。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三章增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明确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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