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OL精编防污公约附则VI.docx
7页MARPOL73/7防污公名勺附贝(]VI的2009 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 59)决议2009 年 7 月 17 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 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 国监督指南,注意至IJ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 MARPOL73/7防污公名W寸则VI预计将于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 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 1997 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 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防污公名W寸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 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 13 次会议准备,并由 17 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 .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 公布;2 .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 MARPOL73/7防污公约附 则 VI 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 . 同意 在之后一段时间, 将该 2009指南纳入经 A.882(21) 决议修正的 A.787(19) 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防污公名W寸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 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 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 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 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 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 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 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 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 控制区 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白^硫含量,依照附则 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4.50 %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2 3.50 %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0.50 %m/m,于 2020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依据附则 VI/14.8 ,14.9,14.10条提出的要求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 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 1.50 %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 1.00 %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0.10 %m/n 2015年 1月 1 日之后;或,.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 );依照W^则VI/13 ,作为DD/MM/YYY腰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 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 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 (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 1章(总 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 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 初步检验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 件,如适用:.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 ),及其补充证书*;.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 《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NO 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技术规则6.2.2.7 ),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 VI/13要求;或.2 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3 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5 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 Approved Method File) (附则 VI/13.7 );.6 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 VI/14.6 );.7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 准文件(附则VI/4 );.8 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 VI/18);.9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 (对功率达到1500 千瓦的焚烧炉)(MEPC.76(40)和 MEPC.93( 45));.10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 VI /12.6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15.6 );和.12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 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 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 .. ... . - 依据MARPOL73/7胡污公名W寸则 VI/6.2 ,对于MARPOL73/7胡污公名W寸则 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 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2.1.2 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 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2.1.3 通过检查 IAPP 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2.1.4 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 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2.1.5 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 VI/18 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
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2.1.62.1.7 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1 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2 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3 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4 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5 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 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6 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7 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8 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2.2 更为详细的检查2.2.1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2 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2.2.2 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 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关按照 NOx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 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3如需要,根据VI/13.7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 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 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4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VI /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 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5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2.2.3 根据本附则附录IV,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VI /14和VI/18条应该注意到当VI /18规定的燃油装舱单或代表性样品与相关要求不一致时,船长或者船员应该据实记录当在《 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的港口进行燃料供应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将此不符合项报告给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主管当局(VI/18.10.1 )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VI /14.6条所规定的记录以确认当船舶 位于VI/14.3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 认可的方法2.2.4 如果船舶是VI /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VI /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 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 MSC/Circ.585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
2.2.5 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2.2.6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禁止焚烧的物质没有被焚烧2.2.7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在锅炉和船用主动力装置中进行的船上焚烧污泥和油泥 没有在港口和河口中进行2.2.8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查明船上焚烧炉, 如果附则VI /16.1有要求,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证实焚烧炉得到了正确维护,因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须检验:.1船上的焚烧炉是否与船上的焚烧炉证书相符;.2是否有操作手册,以便在本附则附录IV规定的限制内操作船上焚烧炉;.3是否按照规定(VI /16.9条)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2.2.9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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