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88页1、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自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通过以来,经过了2009年8月27日的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的第二次修改,到2021年1月22日的第三次修改,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目录C O N T E N T S涉诉案例解读第一部分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重大变化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程序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涉诉案例解读第一部分 原告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法企业。原告于2013年期间,依法获得相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许可,开发建设了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该项目在竣工后经测绘,实际修建的面积超出了批准建设面积758.72。被告合江县住建局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合建规(2013)罚字32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27300元。原告缴纳了全部罚款后,向被告提交了规划认可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经审查后同意原
2、告超出原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758.72的规划认可申请。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获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项目增建的房屋已全部出售。2015年3月27日,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备案。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合江县住建局以原作出的合建规(2013)罚字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为由,作出合住建2017撤罚字第18号行政处罚撤销通知书,将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2018年5月24日,被告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原告在开发建设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时超建住宅面积758.72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人民币。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合江县住建局是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故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就原告开发建设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的违反行政规划超面积建设
3、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之后认为原处罚决定不适当,于2017年11月15日撤销原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8年5月24日,就原告的超面积建设行为重新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已经将超出原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申请获得了规划许可,其建设行为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但被告于2018年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原告违法建设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所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处罚决定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1、2016年,某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2018年底,项目工程竣工。在项目建设规划核实过程中,因规划核实需要,该企业的有关施工违法行为须经完善“许可”程序,方可推进下一步的工作开展。住建局对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了调查,并向行政执法局移送案
4、件。但是,在住建局调查后、移送案件前就已经为该企业补办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行政执法局对移送的案件是否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呢?二、关联案例拓展 2、非诉执行申请裁定申请执行人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合江县牛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脑驿公司)处没收违法收入19264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二、关联案例拓展 审查查明内容与案例查明事实基本相同,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3月6日,原合江县住建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缴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关联案例拓展 本院认为,原合江县住建局是政府机构改革前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原合江县住建局于2014年4月30日就被执行人开发建设合江县大桥镇黄包山三友华庭商
5、住楼项目时违反行政规划超面积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之后认为原处罚决定不适当,于2017年11月15日撤销原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二、关联案例拓展 但原超出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已经原合江县住建局规划认可,即该建设行为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原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被执行人违法建设为由对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本院依法不准予执行。二、关联案例拓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合江县牛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罚决定。二、关联案例拓展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重大变化第二部分 1、背景: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法一个较大缺陷。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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