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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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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自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通过以来,经过了2009年8月27日的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的第二次修改,到2021年1月22日的第三次修改,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目录C O N T E N T S涉诉案例解读第一部分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重大变化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程序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涉诉案例解读第一部分 原告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法企业。原告于2013年期间,依法获得相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许可,开发建设了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该项目在竣工后经测绘,实际修建的面积超出了批准建设面积758.72。被告合江县住建局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合建规(2013)罚字32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27300元。原告缴纳了全部罚款后,向被告提交了规划认可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经审查后同意原告超出原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758.72的规划认可申请。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获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项目增建的房屋已全部出售。2015年3月27日,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备案。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合江县住建局以原作出的合建规(2013)罚字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为由,作出合住建2017撤罚字第18号行政处罚撤销通知书,将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2018年5月24日,被告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原告在开发建设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时超建住宅面积758.72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人民币。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合江县住建局是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故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就原告开发建设合江县白米镇旧场改建商住楼项目的违反行政规划超面积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之后认为原处罚决定不适当,于2017年11月15日撤销原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8年5月24日,就原告的超面积建设行为重新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已经将超出原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申请获得了规划许可,其建设行为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但被告于2018年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原告违法建设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所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处罚决定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1、2016年,某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2018年底,项目工程竣工。在项目建设规划核实过程中,因规划核实需要,该企业的有关施工违法行为须经完善“许可”程序,方可推进下一步的工作开展。住建局对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了调查,并向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但是,在住建局调查后、移送案件前就已经为该企业补办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行政执法局对移送的案件是否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呢?二、关联案例拓展 2、非诉执行申请裁定申请执行人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合江县牛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脑驿公司)处没收违法收入19264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二、关联案例拓展 审查查明内容与案例查明事实基本相同,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3月6日,原合江县住建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缴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关联案例拓展 本院认为,原合江县住建局是政府机构改革前合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原合江县住建局于2014年4月30日就被执行人开发建设合江县大桥镇黄包山三友华庭商住楼项目时违反行政规划超面积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之后认为原处罚决定不适当,于2017年11月15日撤销原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二、关联案例拓展 但原超出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已经原合江县住建局规划认可,即该建设行为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原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被执行人违法建设为由对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本院依法不准予执行。二、关联案例拓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合住建罚2018第6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合江县牛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罚决定。二、关联案例拓展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重大变化第二部分 1、背景: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法一个较大缺陷。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和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规时,对处罚对象和处罚范围的确定也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要为“行政处罚”下一个定义,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2、定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1、背景: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2、新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1、背景: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一规定主要是限制地方性法规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地方在实施中普遍感觉这一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2、新规: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在第十条增加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但为了防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背景: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2、新规: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1、背景: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呢?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2、新规: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1、背景:“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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