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54页1、目 录条例制定历程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二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三国务院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了1998年7月13日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条例系我国第一部专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对于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一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要求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工作机制、取缔程序、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内容。200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会议成员、工作规则、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机制。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要做好本行业的监测预警工作,推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2016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提出省级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跨省案件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8年,国务院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条例。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
3、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为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取缔办法颁布于1998年,缺乏关于行政调查和处置手段的详细规定,其关于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作机制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虽然联席会议制度批复、59号文等国务院文件规定了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工作机制与职责等内容,但是由于该等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使得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吸收、整合以往关于非法集资防范与处置工作的规定,为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赋权地方政府、强化行政处置、形成工作合力意义重大。(二)使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条例对非法集资工作机
4、制和职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行政调查和处置措施、资金清退、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完整详细规定,解决了行政处置实务中的棘手问题,理顺了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使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三)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非法集资处置体系,加强处置力度在过去,对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一直以刑事打击为主。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方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处置体系。但是由于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断翻新,非法集资案件频繁高发,使得以事后处置为主的司法处置体系面临处置力度不足的问题。条例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规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以及明确规定行政调查和处置手段,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使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并举并重,有机衔接,加大非法集资的处置力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三(一)非法集资界定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
5、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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