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论文.doc
7页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 (1)论文 【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 合伙人 信义义务 【论文摘要】有限合 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 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 2001 年美国第三 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根据这部新 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 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 展,有限合伙对推进风险投资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越 来越多的为国内学者所认识,要求修改现行法律,引进有限合伙制 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召开的“中 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已拟将有限合伙 写入合伙企业法中美国的有限合伙也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 度.尤其是在 2001 年美国再一次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进行了修订了 解其中的具体规定对于我国的修订工作相信会有所裨益.限于篇 幅本文只涉及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这一具 体问题 一、概述 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 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后 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产生于中世纪产生的康曼达契 约(Commenda)19 世纪末.这一制度传到英美国家美国纽约州在 1822 年就制订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随后康内狄克州和宾夕尼亚州 等州也相继制订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2O 世纪初期在借鉴法、德 等国普遍流行的两合公司制度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 (NCCUSL 以下简称委员会)于 1916 年制订了第一部统一有限合伙法 随后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用但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 化,到六、七十年代时,有限合伙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 项目中.成为人们合法避税的工具.这是 1916 年制订该法时没有预 料到为此,1976 年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订.随后 又在 1985 年再一次作出修改在 1985 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 后1994 年美国统一合伙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事实上制订了一 部全新的《统一合伙法)相形之下,1985 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又落 伍了为了使统一有限合伙法能够和新的统一合伙法相衔接, 统一州法委员会于 2001 年又推出了最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 在 2001 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一个问题受到了关注,那就是合伙 人的信义义务问题。
信义义务是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而信义关系 又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形成当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 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财产的受益的权利的时候.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信义关系这种关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处于一种优 势地位事实上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 为将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并不 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 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所以,信义关系 的本质是一种并不对等的交易关系.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 受信人之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 益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 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其 核心就是:“受信人只要委以信任那就必须全力以赴为他人利益, 而不得有任何欺骗;一旦获得影响力,那就不得利欲熏心、工于心 计和损人利己;一旦掌握了个人控制的手段,这些手段就必须只限 于诚实的目的”这种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就是我们所说 的信义义务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在 1928 年的 Meinhardv.Salmon 案中就指出:“双方为合作伙伴.负有合伙人应 有的信托责任。
对此已有共识……合资企业的双方如同合伙 人.只要企业存在一天相互之间就负有最高的忠诚责任” 二、 2001 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具体规定 1、与 1985 年统一有限合伙 法的不同之处 1985 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于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最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在 305 节 a 款和 b 款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最新的统一有限合伙 法则完全吸收了 1994 年统一合伙法的规定,而 1985 年的统一有限 合伙法采纳的却是 1914 年统一合伙法的规定 根据 2001 年的统 一有限合伙法合伙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的范围取决于该合伙人是 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该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分别指的是有限合伙协议中所列明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因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分不是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而是由 合伙协议来确定的换句话说某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的 角色——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决定的,而不是由他所起的作 用——比如在一定情形下实际参与控制的多少来决定的 同 时.2001 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采取了统一合伙法的方式.规定即使 合伙协议给予协议中所列明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 实际权限.该有限合伙人仍然是有限合伙人.仍然承担作为一名有 限合伙人的义务,不会因参与了企业经营管理而改变他的义务。
同 样的,如果合伙协议所列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协议只享有极为有限的 管理权限,他仍然是一名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普通合伙人应当 承担的信义义务 2、具体内容 至于具体规定.尽管 1994 年统一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和诚信公平交易义务的规定引起的争论是 最多的,但是统一有限合伙法仍然照搬了统一合伙法的规定,2001 年统一有限合伙法 408 节的规定可以说和统一合伙法 4O4 节的规定 如出一辙 根据该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 伙人负有忠实和注意(1oyaltyandco,rIe)的信义义务.在行使权利的 过程中还负有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规定的 就很简单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并不负有信义 义务,只负有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统一有限合伙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是因为起草 者认为有限合伙人由于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在企业的管理事 务中扮演的角色有限实际上,起草者在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评论中 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有限合伙企业是想建立有力的、明确的、集 中的管理制度,投资者只是消极的 2001 年统一有限合伙法在 408 节 b 款中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包括普通合伙人不得篡夺合伙企业的机会,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 易,不得代表与合伙企业利益有冲突的人同企业进行交易从这一 规定来看,尽管法条中提到了“其他合伙人”,但其实只有合伙企业 本身才受到忠实义务的保护,因为 408 节所列举的三项都是保护合 伙企业的,并没有涉及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合伙人就无法根 据 408 节 b 款的规定,就普通合伙人的越权行为或者压制性行为提 出诉讼 尽管 408 节的规定可以说是逐词逐句的照搬统一合伙法 404 节的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定却完全适用于不同的情形:统一合 伙法主要适用于小型的、松散的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地位是平 等的在普通合伙中,除非另有协议,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适用的却是一个管理权集 中的合伙企业,其中的投资者被动的依赖于并服从于企业的管理者 这一区别是至关重要的,正如前面所说,一方的信赖和弱势地位是 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信义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把自 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围越大,信赖的程度就越高, 委托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责 任当所有合伙人地位平等的时候所作出的限制可能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但是如果合伙人都信赖于某一个合伙人,此时所作出的同样 限制很有可能就是不合理的了。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在有限合伙 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应该不同于普通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 义义务 3、对信义义务变更的限制 当然,上述规定都是法 律规定的默示义务与 1994 年的统一合伙法一样20o1 年统一有 限合伙法允许合伙协议对该法的上述规定进行变更该法对这种变 更进行了如下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协议排除其应当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但是合伙协议可以规定义务履行与否 的评判标准,只要该标准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至于普通合伙人 变更统一有限合伙法有关信义义务和诚信公平交易义务的权利,该 法规定了三方面的限制:第一,合伙协议不得排除普通合伙人根据 4o8 节应承担的忠实义务;第二,合伙协议不得不合理的减轻 4o8 节 c 款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合伙协议不得排除诚信和公平 交易的义务……但是合伙协议可以规定义务履行与否的评判标 准.只要该标准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在此问题 上.ReditedPartnershipv.Ed】【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 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 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 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 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 良好的环境关键词】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 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 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 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 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 改革的发展本文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 浅探析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 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 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 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 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 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 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一)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 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 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 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 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 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 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 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吧、 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 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 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 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 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 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二)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 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 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 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 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 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 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 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