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国材 論韓日關於獨島(竹島)之法律爭端.doc
8页論韓日關於獨島(竹島)之法律爭端趙國材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國際法教授壹、前言 日本以海洋調查之名派船到獨島海域,引起南韓抗議聲浪不斷,因此,南韓亦派船赴獨島海域進行調查第一艘南韓調查船「海洋兩千號」載有20名船員,於2006年7月2日開往獨島海域南韓表示這次探勘海域是由「國立海洋調查院」策劃,僅為海流之調查,主要勘查東海鹽份、海流與水溫,計畫將進行到7月14日止日本對於南韓派海調船探勘海域一事,反應相當激烈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安倍晉三要求南韓自制,同時亦派遣海調船到獨島以為反制由於南韓未能證明在1905年以前朝鮮曾對竹島進行有效統治,因此無法有效對日本之行動採取法律上的反制另一方面,在1946年盟軍總部的備忘錄中,竹島曾一度脫離日本,但此僅為佔領下的臨時措施,並非將竹島排除於日本領土之外確定日本戰後領土範圍的1951年《對日和約》第2條甲項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和郁陵島在內的朝鮮全部權利竹島並不包括在日本所放棄的地區中 1965年,日本和南韓透過談判達成妥協,大致解決了雙方之間的各種懸案,只有竹島歸屬問題始終未取得一致,雙方在有關解決爭議的換文中一致同意除有特別協議外,爭取以調停的方式來解決原本透過外交途徑所未獲解決之爭議。
但南韓方面認為,竹島問題不屬於換文中的爭議,不準備接受調停,仍繼續佔領竹島一、 爭奪獨島主權劍拔弩張南韓稱「獨島」(Dokdo或Tokdo) 獨島(Tokto)是韓語鬱陵方言對標準語石島(Sikto)的讀音,獨島、石島其實是一個意思獨島曾稱爲三峰島,是流放罪犯的地方因島上岩石形狀像海獅,又稱海獅島朝鮮王朝成宗皇帝時(1471~1481年),獨島稱之爲於山島,屬於鬱陵島群管轄日本稱「竹島」(Takeshima)的小島位於日本海(韓國人稱之東海)西南部中央的小火山群島,由東、西兩個小島和34塊岩礁所組成,總面積不到0.2平方公里,兩島之間有一條150米寬、330米長的水道相隔獨島西北方距南韓鬱陵島(日本稱爲松島)只有約49海浬,而東南方距日本隱岐諸島約有86海浬之遙,恰位於南韓與日本之交界島嶼的四周海域是一片豐饒的漁場,海底可能蘊藏豐富的海洋資源,南韓雖事實上控制獨島,但日本島根縣議會卻對其進行立法管轄,宣示獨島主權,導致日韓兩國關係劍拔弩張二、獨島所有權爭端由來已久「獨島」原屬無人居住的島嶼,位於韓日海域交界的東海(日本稱日本海),位處寒流和暖流交會處,過去一直是海獅的棲息地在朝鮮歷史上,早在公元6世紀(新羅王朝)即有獨島之記錄。
朝鮮王朝成宗皇帝時(1471~1481年),獨島稱之爲於山島,屬於鬱陵島群管轄1667年日本在《隱州視廳合記》中,亦承認獨島為韓國之領土韓日爭奪獨島所有權的糾紛,由來已久17世紀初,當時日本江戶幕府漁民大谷甚吉在海上作業時,遭遇暴風雨,被迫漂泊至野無人居的鬱陵島他以爲發現一個新島嶼,回國後,於1616年與同鄉村川向江戶幕府提出航渡至鬱陵島(日稱松島)之許可證嗣後,大穀與村川兩家至鬱陵島獵捕海獅與鮑魚,持續有七八十年之久直至1692年,村川之後代至鬱陵島捕撈,與朝鮮漁民相遇,因此便引發雙方對該島歸屬的外交糾紛獨島名稱之變更一覽表時間韓國日本1433年《世宗實錄地理志》於山島(獨島)+鬱陵島=於山國1667年齋藤編撰《隱州視聽合記》鬱陵島竹島/磯竹島1696年《肅宗實錄》卷30於山島=獨島松島今日獨島竹島資料來源:愼鏞廈,《獨島領有權的歷史》;愼鏞廈,《獨島領有權資料探究》(漢城:獨島硏究協會,1999-2001年),第1-4卷;愼鏞廈,《對日本獨島領有權的批判》(漢城:漢城大學出版部,2001年)貳、獨島歷史背景1849年,法國捕鯨船「利揚庫爾號」發現「獨島」,並以船舶之名命名該島為「利揚庫爾岩」(Rochers de Liancourt)。
20世紀時,各國出版的地圖大都稱「獨島」為「利揚庫爾岩」1896年日本外務省編輯的《朝鮮國交始末內深書》中,明確標明獨島為朝鮮所屬領土1900年朝鮮末代國君高宗頒佈第41號法令,宣佈鬱陵島等歸江原道三陟縣管轄當時三陟縣將獨島命名爲石島,後又改名爲獨島1904年8月,正值日俄戰爭,日本在鬱陵島和獨島設置軍事情報站,以偵察在東海岸俄羅斯軍艦之動向1905年,日本侵占朝鮮後,即主張竹島(獨島)主權,並劃入島根縣轄區韓國雖曾抗議,談判獨島的歸屬問題,然不久韓國亦遭日本兼併,使得獨島問題成為懸案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朝鮮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而恢復獨立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總部對日本政府公布一項指令,指出獨島不屬於日本行政權範圍同日公布的《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決定書》 《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遍區域的決定書》,通稱SCAPIN第677號通稱SCAPIN第677號),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了日本若干周邊區域6月22日《有關被日本的漁業及捕鯨業認可區域的覺書》,把獨島移送給駐韓美軍管轄,將日本漁船限制在獨島周圍12海浬以外 1946年6月22日,在SCAPIN第1033號第3項規定:“今後日本的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獨島(Liancourt Rocks)12海浬以內區域,並且對於同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
依此,獨島應與其他領土一同自動地歸於大韓民國政府,並由大韓民國政府行使主權1948年8月15日,大韓民國政府建立,第一任大統領李承晚就任,獨島也同其他領土一併自動歸屬韓國,由韓國政府行使主權,獨島編入慶尚北道鬱陵邑南側島洞1番地日本卻以《舊金山和約》未規定要歸還獨島為由,仍視獨島為其固有領土1952年1月18日,李承晚統領的「海洋主權宣言」,宣佈對鄰接其領土半島和島嶼沿岸的大陸架及所屬範圍的全部海域行使國家主權,其中獨島被韓國劃歸為領海管轄,片面宣佈一道「李承晚線」或稱「平和線」,禁止外國漁船進入然而,日本拒絕承認韓國的「海洋主權宣言」1953年5月,日本趁韓戰之際派兵一度佔領獨島,於島上建立領土標誌碑隨後在鬱陵島上的韓國居民組成「韓國獨島義勇守備隊」開赴獨島,驅逐日本軍人,將獨島主權置於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目前義勇守備隊派員常駐獨島,韓國亦打算將對馬島包括在線內1954年,韓戰結束後,南韓派兵取回並實際占領獨島,同時劃歸慶尚北道鬱陵郡獨島里管轄,有1至37號番地,處於海洋警察廳的大韓民國海洋水產部之下管理1965年2月22日,朴正熙政府與日本在東京簽署《日韓基本條約》和四項協定其中在《漁業協定》中,雙方廢除「李承晚線」,承認離海岸12浬內為各自專屬管轄漁區,12浬外至28浬間為共管區。
6月,韓日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決定將獨島之主權留待日後協商解決 1965年南韓和日本在建交的談判中,日本政府曾提出解決兩國的領土爭端,將包括獨島在內的位於兩國邊界地區一些「沒有價值」的小島炸毀,以免這些島嶼的存在引起兩國的領土糾紛,但是遭到南韓的拒絕此一模棱兩可之用語,使原先不應成為問題的獨島主權反而成了問題因此,日本政府提出與南韓就該島問題進行對話,南韓官方則堅持「獨島自古以來為韓國領土,此一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紛爭進行對話」,以防止獨島問題國際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韓國與日本分別於1月和6月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2月7日,南韓宣佈在獨島修建一座能停靠500噸級船的碼頭,以提供糧食及輪替駐紮在島上的3名警官及23名戰警南韓在獨島上進行的工程引起日本注意,日本曾以照會要求停止該項工程,但遭到南韓拒絕嗣後,日本內閣會議宣布建立200海浬專屬經濟區,南韓亦隨即宣布其專屬經濟區雙方各以獨島/竹島劃定200海浬專屬經濟區,如何處理專屬經濟區重疊問題已成為兩國間重要的外交課題松井芳郎、佐分晴夫及坂本茂樹等辛崇陽譯,《國際法》第四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部,2001年),頁105。
1997年,獨島碼頭竣工,金泳三總統於紀念碑上刻上「大韓國東土端」 當時的韓國外交通商相發表聲明重申:「獨島不管從歷史上還是從國際法來看,都是韓國的固有領土,而且是韓國實際管轄的領土」,而南韓為警戒日本,積極建設船舶碼頭、直升飛機場及燈塔等設施日本為應付此一事態,其國防部亦加強在獨島海域的警戒措施 對南韓而言,獨島不僅是主權問題,同時亦象徵著清算與日本關係中的錯誤歷史日本所主張對獨島之權利,被南韓視為是主張對帝國主義侵略戰爭佔領地的權利,即主張對歷史殖民地之主權參、韓、日對於獨島主權之主張一、韓國主張(一)獨島位於韓國的領海範圍之內,一直都是韓國的領土歷史記載,自從6世紀的新羅時代,獨島屬於山國的一部分,而山國已向新羅稱臣,後來更成為新羅的一部份十九世紀後半期,獨島除1881年以後幾年被日本人控制以外,其餘時間均為韓國所控制日本政府自1905年入侵朝鮮半島後,即宣告對獨島(竹島)擁有自主權1905年1月28日,日本內閣會議正式決定將過去的「松島」改稱爲「竹島」,在行政上隸屬於島根縣管轄2月22日,島根縣知事發佈第40號告示宣佈「隱歧島西北85海浬處的島嶼稱爲竹島,並屬於本縣」,於1906年4月通報日本統治的朝鮮政府,以確定竹島為日本之領土。
南朝鮮認為該項措施是無效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表《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決定書》(通稱SCAPIN第677號),並將此指令給日本政府該決定書的第3條明確規定把獨島(Liancourt Rocks)移送給駐韓美國軍政府管轄1946年6月22日,在SCAPIN第1033號第3項中又作進一步規定「今後日本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獨島/竹島12海浬以內區域,且對於該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1948年8月15日隨著大韓民國政府的建立,獨島與其他領土一同自動歸於大韓民國政府,並由大韓民國政府行使主權二)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明定「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並放棄其對於朝鮮,包括『鬱陵島、巨文島及濟州島』之一切權利以及權利名義與要求」韓國根據上述總司令部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原文中「除外」(exclusing)及「不得接近」(will not approach)獨島(Liancourt Locks) 等於「Takeshima」,解釋為「歸還」(return)韓國另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韓國主張日本所放棄的三個主要島嶼中,雖無記載「獨島」,但總司令部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中,「獨島」都不包含在日本領土內,可見「獨島」為韓國領土已相當明顯;再者韓國方面把「獨島」解釋為「鬱陵島」之附屬島,則在日本所放棄的島嶼中應當包括「獨島」在內。
為貫徹此一主張,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之前,韓國政府於1952年1月18日以「國務院告示14號」為依據,宣佈「海洋主權宣言」,亦稱「李承晚線」或「和平線」,將「獨島」劃入韓國領土範圍之內同年1月28日,日本對韓國政府的作為提出抗議,主張「竹島」為日本領土,因而爆發兩國間之領土紛爭日本認為總司令部的「SCAPIN第677號」與「SCAPIN第1033號」兩件備忘錄,僅是暫時性行政命令,不能作為主權之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是正式的外交文件上述兩份總司令部備忘錄中的「Liancourt Locks」等於「Takeshima」,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改為「巨文島」,美國的這種改變使得「獨島」主權歸屬變模糊,種下韓、日主權爭執之主因韓、日兩國的爭執,所持之國際法上的理由皆無法令對方心服,因此兩國尚在紛爭之際,韓國便先於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