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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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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420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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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 年 5 月 28 日“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第 1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新疆 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项目,由国家社科规划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第三条 “项 目”设主持人 1 人,领导、主持 “项目” 的全面工作;决定“项目”的重大事宜,对“ 项目”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项目” 包括课题 研究、档案文献整理、文献翻译、社会调查、信息数据库五个系列每个系列由若干年度课题组成第五条 各系列年度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面向全国,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 织第六条 “项目 ”设立领导小 组、 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第七条 领导 小组为“ 项 目”的领导机构,由 7 人组成,其中组长 1 人、副 组长 3 人 专家委员会为“项目”的学术评议、咨询、 协调 机构, 由 17 人组成,其中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 “项 目” 主持人同时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直接领导“ 项目” 的各项 工作并予以全面指导;2、听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负责协调“ 项目” 进程中的重大事宜。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2.审核、解释本办法, 审核本办法的修改意见;3.审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4.制定“项目”《年度课题指南》;5.审核立项课题;6. 审议课题执行中或课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7. 审议课题的重要变更事项;8. 审议以“项 目” 名义组织 的重要学术活动计划;9. 审核“项目 ”最终成果、各系列及其年度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结果10. 协调与“项 目” 有关的其他各 项工作;11. 需要专家委员会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是“ 项目”的科研管理与办事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人,由“项目”主持人委任办公室设在“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办理发布《年度课题指南》事宜;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2.提出年度立项课题数额建议及其资助经费总额建议;3. 组织、协调各类工作会、重大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4.管理课题研究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提出“项目”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5.对“项目”所有课题的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 组织实施课题检查;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6.搜集、沟通研究信息;编辑、印 发《通讯》; 7. 组织、实施对所有课题成果的鉴定、 验收、结项、推介和出版;8. 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9. 完成“项目 ”主持人和专 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 项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非常设的专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专家委员会对单项课题论证的咨询和评审鉴定的委托;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学术问题、学 术观点或存有异议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论证意见第三章 选 题第十条 “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制 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及公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第一季度发布 、、、、 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原则是:1、对于新疆地区社会稳定与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有较高学术价值,对边疆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3、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和维护边疆统一;5、有良好社会效益;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价值第四章 申 报第十二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受理当年度 课题申请申请人可向办公室索取或通过国际互联网下载《“新疆 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 课题申请书》、 《“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寄交(以当地邮戳为准)(或面交)“ 项目” 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课题的名称可以在《课题指南》中 选择,也可在 《课题指南》的范围内自行设计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和组织、指 导工作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 称;否则, 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第十六条 申请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性普及读物、译著、资料集专著、译 著、资料集的完成时间一般为 2 年,研究报告、普及性读物的完成时间一般为 1 年 第十七条 不得联名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第十八条 一个人不得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写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九九九 评审与立项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 会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或通讯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就以下主要方面 对课题的申请作出评价:1. 课题设计与论证是否符合《课题指南》和选题规划的内容与要求;2.研究思路是否清晰,预期目标是否明确;3.主持人的科研成就与学术潜力;4.是否掌握最新学术信息,能否利用最新 资料与数据;5.能否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积累资料;6.课题组的知识结构;7.经费用途与预算数额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 审定通过的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建议,经“ 项目”主持人批准后正式立 项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将《“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及《“新疆历史与 现状综合研究 项目” 课题责任书》寄送 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第二十四条 课题申请 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及《课题责任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回 办公室,逾期 视为自动 放弃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作为 主持人申请课题时,在 讨论和表决该课题时,应回避第二十六条 课题审批每年进行一次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 经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 预算的分 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 图书、 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 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 图片、照片的翻拍, 图书、资料的购置等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召开的 20 人以内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论证会、统稿会、 审稿会以及课题组 工作会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 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6. 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 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 300—800 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7. 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 3%,但最多不得超过 2000 元第三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 单位在国家 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 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审计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将剩余经费及时退回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即项目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项 目批准立项的课题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此项配套经费, 课题组应按照各单位的规定使用第七章 检 查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通过课题主持人书面汇报和 实地调研的方式, 对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每年 10 月 15 日以前向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逾期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课题经费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有关课题执行和经费续拨建议重要事宜报专家委员会或“ 项 目” 主持人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对课题进行变更欲对课题做出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在规定的课题完成时间前 6 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办公室审核, “项目”主持人批准必要 时,送交专家委员会审议1、变更课题主持人;2、变更课题名称;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课题资助经费数额;5、延长最终成果的完成时间;6、对研究内容进行较大调整;7、变更课题管理单位;8、申请撤项。

      各种变更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1、研究成果或研究过程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2、与批准立项时的设计严重不符的;3、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课题经费、不如 实报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5. 严重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6. 缓拨停拨课题经费后仍不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7. 鉴定结项过程中,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课题 鉴定与结项第三十九条 受资助的所有课题在完成后,其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结项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出版之前进行鉴定第四十条 鉴定结项统一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项的程序和要求是:1.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 新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结项报 告书 》,连同最终成果样本 3 套一并寄交“项目”办公室2. 最终成果样本:文字成果应提供定稿本的打印本或录入定稿本的磁盘; 音像成果应提供已录制完成的录音带、录像带或光盘3. 由不少于 3 位的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专家应是学风严谨、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学者鉴定组 成员及组长的人选由办公室确定。

      4. 鉴 定采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专家 应认真审读送审成果,将鉴定意见写入《“ 新疆历史与 现状综合研究项目” 课题 成果鉴定书》,并提出鉴定等级意见 5.鉴定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 经专家委 员会审核后予以同意,视为该课题完成,由办公室向 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 会审核后予以否决, 课题 主持人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专家委员会复审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不合格者,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组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鉴定组组长复审 鉴 定组组长将复审意见填入《复审意见书》,并送交专家委 员会重审第四十四条 复审课题或重审课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合格者,视为该课题完成,由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不合格者,予以撤项九九九 成果的出版第四十五条 凡承担本“项目” 课题并接受本“项目”资助的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包括专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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