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运站的设计尺度方案.doc
6页客车按车辆长度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微型客车:车身长度3.5 m以下,如一汽吉林轻型车厂的JL6320微型客车轻型客车:车身长度3.5~7 m,如天津市客车厂生产的三峰TL6481轻型客车中型客车:车身长度7~10 m,如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威GZ6950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车身长度10~12 m,如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威GZ6120S大型客车,如图2-2所示特大型客车:包括铰接式客车(车身长度大于12 m)和双层客车两种,如上海客车厂生产的SK6141A3铰接式客车和南京金陵双层客车厂生产的JL6121S双层客车二、尺寸参数 (1) 车长:汽车前后最外端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车长也称汽车总长,取决于汽车的用途、道路条件、吨位或载客数按我国有关规定,公路车辆的极限尺寸是:货车、越野车、客车不大于12 m,铰接式客车不大于18 m,汽车带挂车不大于20 m2) 车宽:车身两侧平面突出的部位(除后视镜、转向指示灯、防滑链、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的变形以外)之间的距离按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公路车辆极限总宽不得大于2.5 m (3) 车高:车辆在没有装载的情况下,支撑平面与最高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
按我国有关规定,公路车辆的总高不得大于4 m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3.2.3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5 站房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汽车客运站的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5.1.2 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5.1.3 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5.1.4 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5.1.5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5.2 候车厅5.2.1 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计算5.2.2 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5.2.3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5.2.4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5.2.5 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5.2.6 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5.2.7 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5.2.8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5.3 售票厅5.3.1 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5.3.2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5.3.3 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注: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2 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 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5.3.4 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m~1.40m5.3.5 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5.4 售票室和票据库5.4.1 售票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5.4.2 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5.4.3 采用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5.4.4 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5.4.5 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5.5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5.5.1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5.5.2 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5.5.3 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5.5.4 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的设施5.5.5 行包托、取受理处与行包托、取厅之间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m5.5.6 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须具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5.6 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5.6.1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5.6.2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5.6.3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5.6.4 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净距不应小于3.50m;2 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3 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5.6.5 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5.6.6 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5.6.7 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5.6.8 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5.6.9 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5.6.10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5.6.11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5.6.12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5.7 其他用房5.7.1 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5.7.2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5.7.5 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5.7.6 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5.7.7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2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表5.7.7 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房间名称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盥洗台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每125人计)注: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3.大便器至少设2个5.7.8 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5.8 驻站用房5.8.1 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的用房可按有关部门需要设置5.8.2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5.8.3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5.9 附属建筑5.9.1 汽车客运站附属建筑应有维修车间、洗车台、办公室等,其内容和规模可根据站级及需要设置5.9.2 维修车间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维修车间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与站场有隔离设施5.9.3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6 停车场6.0.1 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筑要求》JT/T 200-95的规定6.0.2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6.0.3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6.0.4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6.0.5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6.0.6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6.0.7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7 防火设计7.1 防火7.1.1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7.1.3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7.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7.2 疏散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7.2.2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7.2.3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7.2.6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7.2.7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8 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1.1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2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8.1.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8.1.4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8.1.5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8.2 采暖通风8.2.1 采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三、四级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8.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表8.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候车厅、售票厅14~16母婴候车室、医务室18~20办公室、广播室16~18厕所、门厅、走道13~158.2.3 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的散热器应有防护罩8.2.4 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