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PA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doc.docx
15页感谢你的观看2016CPA 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3 ——综合运用能力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感谢你的观看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第五单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综合题易考点:善意取得制度1.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依 “法律行为 ”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 (如买卖合同 )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2)转让人 “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3)受让人为 “善意 ”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 “受让时 ”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4)以 “合理 ”的价格转让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已经付款(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 “交付 ”为要件,不动产则以 “登记 ”为要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 “合法占有 ”标的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 (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 ) 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 (如遗失物、盗窃物 )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解释】转让人取得对委托物的占有毕竟是基于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正是真权利人的这一行为,为事后的无权处分提供了机会,在此意义上说,真权利人毕竟 “参与 ”( 而非促成 ) 了无权处分局面的形成,与完全无辜的善意受让人相比,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护而脱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物的遗失乃至被盗并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本意,此时,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均处于无辜地位,如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观上为销赃行为提供合法支持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 (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 (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解释 1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解释 2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4.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 4 章)、《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 6章 )、《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 (第 8 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第 9 章)均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注会经济法考点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注会经济法真题注会经济法题库注会备考注册会计师报名注会考试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