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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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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简****9
  • 文档编号:96800556
  • 上传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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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总共3分”三) 跨区域经营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四)贷款集中度过高表现形式:单户贷款余额超资本净额的5%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发生一笔超过5%的,分值为0总共4分”四) 贷款流向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贷款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民间借贷市场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或单户超过1000万元,得0分贷款给资金掮客等民间借贷市场的,得0分因以上原因导致该贷款逾期等风险的,倒扣1分总共4分”六)在贷款利息外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表现形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凡发生对贷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不得分总共2分”七)股东擅自转让股份 表现形式: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金融办审核,股东擅自转让股份比例超5%,或是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发生变化;或是股东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也没发生变化,但股权发生转让,而没经工商登记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八)定向借入资金不合规,且超出规定借款利率表现形式:向法人股东关联方融资,融资利率超过规定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三项“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11〕95号)“(四)融资成本与期限…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义、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定义、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特别处罚条款“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暴力催贷、通过咨询费或手续费等额外收费且综合收息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二、财务方面(一)未按规定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表现形式:未对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未达规定定性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的得6分,在100%-150%之间的得3分,低于100%的得0分”二)违规开立账户或坐支现金表现形式: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用于日常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和收息;大量以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和利息,并大额坐支现金进行贷款发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考核参考:立即清理账户,规范公司账户及现金使用《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存在放款、收款、收息等现金结算现象,且单日现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得3分,不符情况相应扣分”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或虚构支出项目列支费用表现形式:公司利用假发票或者其他各种票据以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名义入账报销费用,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公司高管及员工年终绩效奖励,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处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员工薪酬所得应当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四)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表现形式:违规将单户余额超过5万元的农户贷款利息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超标准在税前列支补充养老保险金等五)会计核算不规范表现形式: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科目核算,存在长期挂账科目未作处理六)资产管理不规范表现形式: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部分抵债资产未入账,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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