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doc
12页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2〕87 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 号)、《关于治理 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 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湘价服〔2001〕61 号、〔2004〕155 号、〔2007〕132 号、〔2009〕36 号和湘价函〔2010〕156 号文件执行情 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 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 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 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 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 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 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 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 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 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 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 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 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 费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 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湘价服〔2001〕61 号、〔2004〕155 号、〔2007〕132 号、湘价函〔2010〕156 号以及湘价服〔2009〕36 号文件中关于国土测绘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22 日印发 校对:徐京 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执收机构服务内容备注 交易方式成交额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矿业权 500 万元及以下1.80%3.00%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 元 1.50%2.50%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 1.00%2.00%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0.40%1.20% 1 亿元-50 亿元0.10%0.10%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按成交 额 分段累计) 50 亿元以上0.06%0.07% 协议出让 土地矿产 按成交额的 0.7%计费,收费额低于 1000 元 的按 1000 元计收。
1 地 (矿) 产 交 易 服 务 土 地 单位按成交额的 1‰,低于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个人 800 元/宗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有 形市场的土 地(矿产)交 易机构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 2、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 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进 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 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真实背景资料; 4、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 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 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 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 5、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 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 [2003]147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 号)规定收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 转让由双方各负担 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 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 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 房按每宗(证)100 元,非住房按每宗 200 元收取 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 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 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 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 定执行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 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随 房产一起抵押仅限于非住房抵押可按每宗 200 元收 交易服务费 矿 产 按成交额的 1.5‰计费 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 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 收取 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 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 2000 元的工 作费用 出租 单位:400 元/宗 个人:100 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 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 元,收费额低于 200 元的按 200 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矿) 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 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 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8、采用网上交易系统出让的,按每个电子证书 400 元的标准收取文件编制成本费 9、已实行网上招拍挂的机构,可根据网挂规则 要求向意向竞买人按不超过 500 元/人的标准收取 网挂系统操作培训费(含配送数字证书 USBKEY), 不另收编制成本费 查询费 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 80 元, 个人每宗次 40 元 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 100 元 证明费 (含查询 费)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 每宗次 200 元,个人每宗次 50 元 2 地籍 档案 资料 信息 咨询 服务 复印费委托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收取工本费 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所属 负责地籍资 料管理和服 务工作的事 业单位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更新、 维护信息数据及信息资料系统;接受 委托提供查询、证明、复印服务 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 收查询费 3 地 籍 测 绘 1、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 号文件规定标 准的 75%执行 2、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 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 120 元、出图入库费 每宗地不超过 312 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 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75%收 取测绘费。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 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图编 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1、地籍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收费,按不超 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 行 2、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委托测绘,测绘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获得土 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收取 4 拔地 定桩、 放线 每拐点不超过 400 元 取得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 的载明地籍 测绘专业范 围的《测绘 资质证书》 的机构 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 测高,测细部点坐标,内业计算,绘制 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根据用地 范围,定桩、放线 5 建设 用地 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 1、三级评估价格,即基本价格: 线性工程类,按公里分段累进计费:5.0 及以下为 5 万元; 5.0 以上-10.0 为 6 万元;10.0 以上-20.0 为 8 万元;20.0 以 上-30.0 为 10 万元;30.0 以上每递增 1 公里增加收费 3000 元; 非线性工程类,按平方公里分段累进计费:0.04 及以下 为 2 万元;0.04 以上-0.1 为 4 万元;0.1 以上-0.5 为 6 万元; 0.5 以上-1.0 为 8 万元;1.0 以上-2.0 为 10 万元,2.0 以上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书, 在资质等级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评估 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等;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限于:地质 灾害易发区;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类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危险性大—中等的区域内 进行的工程建设。
2、除此之外,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进行工程建 设项目时,不得强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3、对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的 每递增 1 平方公里增加收费 4 万元 2、二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 1.2 系数收费;一级评估按 基本价格乘以 1.4 系数收费 许可的范围 内独立执业, 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的机 构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基本价格取费 4、非线性工程是指除公路、铁路、轨道、输变电 线、水渠工程、管网工程等线性工程之外的工程 6 农民建 房代办 服务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 标准 代办中介机 构或国土资 源所 实地查看建房用地,负责建房用地 报批材料编制和报送,代用地者领取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单、集体土地使用 证书 1、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不 得收取代办服务费 2、农民建住房用地报批过程不得收取测绘费、 定点放线费 7 政府重 点工程 建设用 地代办 服务 按征地费用总额分段累进计费:征地费用总额 500 万元 及以下,为 2%,低于 3000 元按 3000 元计;500 万元以上, 为 1%,但一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各级征用地 事务中心或 征地拆迁中 心 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规划评审;做 调整规划报告,并组织听证;召开建设 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完成建设用地 报批资料的审查、数据汇总;建设用地 报批的电子报盘;装订建设用地报批 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报送资料到省、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追踪,及 时补充及更新资料;督促项目建设单 位上缴应缴的各项税费;协助沿线市 县的建设用地发证工作 8 农村集 体土地 流转交 易服务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 0.2%计收;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 的 0.1%计收 各级国土资 源交易中心 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 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