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范文.doc
12页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摘要】在财产权须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宪法规定之下,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遵循“无补偿即无征收”的原则,建立了分别针对确认项目所具公共利益性质的项目认定程序制度和调整、保障私人利益的裁决程序制度当两项程序中产生的行政行为有争议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中的撤销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此外,该法律还为通过自愿收购取得公共用地的方式设置了调解、协议确认和和解等特别程序 【关键词】日本;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制度;公共利益【正文】城市房屋拆迁是中国吓近年来法律领域的一个讨论热点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侍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瘳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将房屋拆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定位为国家对猥房屋的征收,由此提出了在公法,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如鲕何建立房屋征收制度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日本自195朐1年6月9日颁布(195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土睿地征收法》,尤其是其中有关房屋征收程序制度为我国在屿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法律制度 一、征用房屋的法律前提日本《宪法》在第29条掣规定“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在第2、3款分别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殛“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的条件下可以用于公共使用”。
[谨①]在宪法之下,日本建立了以尊重私有财产制为前提,奚以土地征收法为核心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在涉及到类似于中国的房屋征收情况时,日本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惦《土地征收法》locALhoST根据该法律第6条铟的规定,“土地上的树木、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之淅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与该土地一同,用于第3条各龀项之一规定的项目的为必须且合适时,可以征收或者使用筚这些建筑物及其他付诸设施当需要征用房屋的土地之勰外的其他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时,根据该法律第138惭条的规定,可以准用该法律中有关土地征收的条款 扒在征收程序方面,日本《土地征收法》建立的是“无补榇偿即无征收”为内容的事前补偿原则,为即该法律就整体扈基本结构而言,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在公益方面确定了征因收以土地、房屋等对象,在私益方面确定了征收补偿金额陨这里所谓的补偿中,单纯财产权的保障已经不是公用征龈收制度内容中的决定性因素,负担平等、生活保障等等内谟容已经构成补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②] 在上凵述的基本结构中,日本《土地征收法》在总体上可以将土姐地征收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分为两个部分,即项目认定程序和征收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征收法量》所规定的两种正规程序,是针对难以通过自愿收购土地房屋的方式,不得不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设置的,在一般跻情况下,公共用地的取得绝大多数是通过下述第四部分涉玄及到的调解程序、协议确认程序、和解程序这些由《土地栏征收法》在“特则”部分设定的程序,以及其他与“特则祯”规定无关的其他方式形成的自愿收购途径实现的。
狭二、项目认定程序1.项目认定申请和项目设立亚人、项目认定人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首先需要由项黪目设立人提出项目认定申请项目认定申请是由项目设立ㄙ人根据项目在《土地征收法》中的归类,分别向国土交通拗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根据日本《土地征收脾法》第3条和第8条第1款的规定,项目设立人是指从事郁符合征收条件的项目,认为有必要征收相应土地房屋的人嫁,具体是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公社、公团、特殊会社等政府相关机关、公益事业从事者、公共组合等 针对项目设立人申请的项目,作为项目认定机关的国土交暨通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就项目设立人、项目的种类、锴项目的施行区域等事项分别行使认定权限例如,当所需孱认定的项目是由国家或者都道府县作为项目设立人设立的项目,或者施行项目所涉及到的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都道纟府县地域的项目等《土地征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彻项目时,由国土交通大臣担任项目认定人除此之外,管杵辖项目设立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担任项目认定人 .坤项目认定要件征收的项目是否能够成立,关键在于娜该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④]对此,日本《土地征收法鲥》第3条采用列举主义的方式,列出了可以采用征收或者使用土地房屋的项目。
只有符合该条列举出的事项的项目矧,才允许采用征收土地房屋的方式反之,即使被认为具谲有高度公共性的项目,只要未被列入第3条的范围,其也ル无法采用征收的方法取得土地和房屋 但是,即使甓属于第3条所列出的各项项目,也并不是理所当然立即就┳可以进行征收由于征收是将项目的公共性优先于财产权人的意思的制度安排,因此,对于在该项目之中是否存在躁具体的,必须要将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必要性付诸公共判断憝,即首先需要进行项目认定通过项目认定程序,需要判郐断确定相关土地房屋、项目计划以及为此该项目只能征收吕或者使用相关土地房屋的公益性 因此,进入项目摩认定程序之后,项目认定人就《土地征收法》第20条规2定的认定要件进行审查 (1)所审查的项目是否霆符合土地征收法第3条所列举的各项要求之一 (2)在从事该项目方面,项目设立人是否具有充分的意思骥和能力这里所谓的“意思”,是指具体的项目计划是否赦已经制作所谓“能力”是指是否具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馀财政上的能力 (3)项目规划是否有利于土地房葡屋合理且正当地使用由于对于项目的实施而言,对土地卟房屋的征收属于不得不为,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必须乌审查有关项目选址、地形地质、土地使用状况、权利人的织人数以及有关费用等方面是否具有特定的理由。
(Ы4)征收或使用土地房屋是否存在公益上的必要性这是宅对项目施行所涉及到的社会和经济效用方面的审查 从判例的情况看,法院认为,项目认定人对项目是否符合滨上述四项要件进行审查,其中,作为项目认定人的行政机关对第(2)以及第(3)项要件的审查属于羁束裁量,辖对第(4)项的审查则属于自由裁量[⑤]在著名的稍“日光太郎杉诉讼案”中,东京高等法院认为,在编制的兹涉及砍伐巨型杉树与变更地形的国道拓宽项目规划中,行貘政机关不当地轻视了本应重视的土地附近附着的各种文化↑价值以及环境保全方面的因素,其结果没有能够完善地考踊虑应该如何调整这些保全方面的要求和道路建设拓宽方面羲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因此违反了《土地征收法》第20倘条第3项所规定的公正合理地利用土地的要求这个判决瘩尽管是针对土地和土地之上的树木的,但法院提出的判断要件是否成立的基准同样也适用于房屋征收 .项夥目认定的效果对于相关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而言,鹗项目认定一旦作出,自项目认定的告示发布之日起,无论鹄在义务还是在权利方面都因此发生新的变化在义哈务方面,土地房屋的权利人因此被课加了新的义务或者原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具体而言,权利人(1)承担了土地房屋的保全义务。
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苦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が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2)土地房屋的价格因此而被固定现行的土地征收法采用了钯固定价格的“项目认定时主义”,即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夷偿金的计算基准时,原则上以项目认定的告示发布时近邻B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为准具体的金额由该基准时的价格缣乘以自该时起至权利取得裁决时为止期间物价变动的修正奔率后得出3)损失补偿因此受到限制通过项目认定榜,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因此受到来自项目实施的公共性⒒方面的受忍义务,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楗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楂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4)土地房促屋的权利关系人的范围也受到限制项目认定之后,法律瑙制度不保护该土地上新设置的权利,除了继承既存的权利︾之外,在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后取得新的权利者不被归入摅权利关系人范围,其不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由于溟何时启动征收程序是由项目设立人单方面决定的,因此,裕为了保障被征收财产人的权利,《土地征收法》在征收程柙序中,赋予了土地房屋的权利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针对土地补偿的项目认定时主义,如果项目设立人延迟启动征茛收程序,很可能因此侵害实体性的财产权,因此,该法律笨设置了两项程序性权利。
一是土地房屋的权利关系人拥有伪裁决申请请求权二是土地房屋的权利关系人拥有支付补偿金的请求权与此相对应,项目设立人自项目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负有将项目设立土地的表示图长期供公众自硬由查阅,以及采取广泛告知补偿情况的措施的义务三、裁决程序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赐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锣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置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与此同时,由于补偿金额采用了固名定价格的“项目认定时主义”,因此,土地房屋权利的关研系人也因此拥有裁决申请的请求权,可以向征收委员会提椋出项目设立人应该申请征收的请求 1.征收委员会 由于征收土地房屋会对私权产生很大的影响,蓑因此,在征收程序中,作为作出裁决的机关的征收委员会筷,其地位必须具有公正和中立的性质《土地征收法》设置的征收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委员会,其设置在都百道府县知事的管辖权之下,独立行使职责征收委员会原帮则上以公开的方式审理裁决案件,承担准司法机关的作用馔.裁决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征收委员会皇主持的审理程序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项目设立人和土地犬房屋权利的关系人有权口头或以意见书的方式陈述意见。
犸但口头陈述或意见书的内容只限于损失补偿的相关事项的咂范围,其他事项,例如不服项目认定以及其他问题,则只Д能记载在意见书中而不能口头进行陈述此外,如果在事臊前制作的土地案件和包含房屋在内的物件案卷中没有附加银异议,那么,在裁决程序中就不得对这些案卷所记载的事狂项是否真实表示异议但是,如果能够举证证明案件中所鼾记载事项违反真实情况的除外在裁决程序中,双睫方当事人还享有要求提交资料、询问证人、进行鉴定和进持行实地调查的申请权,征收委员会当然享有自身可以实施国这些程序的权限.裁决的种类经过审查,陔征收委员会可以作出两类裁决:一是驳回裁决,一是征收个或使用裁决当裁决的申请与项目或项目计划与项目认定府的事项不符合,或者其他申请违反土地征收法的规定时,刁征收委员会作出驳回征收或使用申请的裁决反之,征收躅委员会将作出征收或使用裁决征收或使用裁决又可以进丁一步分为权利取得裁决和清空交付裁决权利取得裁决就喁征收土地的区域、土地的损失补偿权利取得的时期等内容精作出确定,清空交付裁决设定了土地损失补偿以外的补偿锕,清空交付的期限等内容依据征收裁决,项目设立人必婶须在权利取得期限或者清空交付期限的届满之前支付裁决Я所确定的各种损失补偿金额。
如果在这些期限届满时没有棱交付的,该裁决因此失效项目设立人在履行了裁决确定产的补偿金支付等义务之后,自权利取得裁决所设定的权利傲取得之时取得相应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消灭该土地房腔屋上的其他权利但是,在清空期限届满之前,所有权人疒等可以继续占有该土地房屋同时,在该期限之内,土地逡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人负革有交付、转移该该土地房屋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没有完皿全履行或者虽然已经开始履行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不能预见可以完成该项义务时,项目设立人可以申请都道府县知事,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采用代执行的方式完怵成义务状态四、特别程序《土地征收法》努除了规定上述两种正规的程序制度之外,在与资源收购相锑配合,还设置了正式的裁决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这些程炝序具体如下1)调解程序 这是《土地征镏收法》设立的一种项目设立人和土地房屋权利关系人之间碥以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调解申请根据该申请剀,知事就各案情况任命由5名成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承决担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