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履职致害,谁来买单.doc
17页保安履职致害,谁来买单?室", 实行 "企业法人接待日"制度.这种新的监管手段应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思考.四,改革保安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安协会与公安机关应是存在于同一市场中的两个独立的监管主体,公安机关实行政府行政监管,属官方行为,保安协会实行市场自我监管,属民间行为.保安协会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保安市场规范化发展和有序开放.我国的保安协会成立以来,在开展保安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保安行业规范标准,组织保安技术和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保安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保安协会并未建立健全完善的自律机制,保安协会章程中并未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保安协会并没有受理对保安员的投诉或举报等自律管理的手段.在行业纠纷的调处,违规行为的惩处等诸多环节上存在着许多欠缺,使自律管理流于形式.《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明确了保安协会的地位和职责,因而改革保安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应尽快进行.保安协会应与公安机关脱钩,成为独立的民间团体.保安协会要实现领导人自选,活动自主,经费自筹,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自主运转.保安协会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保安企业经营行为.改革后新的保安协会运行机制应该包括行业准入,诚信监管,违规惩戒等内容,以利于入行者明晰行规,在行者不敢违规,违规者受到惩罚,严重违规者予以清除.其次,保安协会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出现的难点问题,保安从业单位遇到的难题,保安员面临的困难,提出维权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合法权探讨与争鸣益的保护.研究保安服务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规范市场的对策建议.同时,保安协会应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或者举报,积极调解保安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充分发挥保安协会在规范化管理中的作用.保安服务业规范化管理,需要以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独立自主的行业自律机制为保障,通过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机构,保安服务活动,查处保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起一个自由,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使我国保安服务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有偿安全服务的需求,保障客户安全,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贺红梅,湖南警察学院教授,此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青年课题《新形势下保安服务业规范化管理研究》(课题号 10B028)的阶段性成果.]◎石慧芬徐业闯保安履职致害,谁来买单?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一些现象:有保安为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伤,或者保安在依职权进行管理时打伤他人或者被他人打伤,再或者有的保安在履行工作任务,如代客泊车致车主损失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双方纠缠不休,甚至诉至法院.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保安业来说,关于此类纠纷的责任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保安履职致害纠纷及其责任承担一,保安履职致害引发的纠纷.保安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致人损害的事件:如保安员发现业主有违反小区公共秩序乱停车,访客不按照约定登记时发生冲突大打出手,致业主或者访客伤害;保安员代客泊车时与他车相撞,给车主带来经济损失等.另外,还有保安员不履行职责不在岗导致业主求救不能,最终业主提z0http,:/2102/WWWzgDaorQIl19_U探讨与争鸣出索赔……以上种种,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归纳起来,不外乎这么几种情形:一是保安员履行职责违法,导致他人损害.这种情况中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履行职务,已属违法;二是保安依法,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务,导致他人损害发生;三是保安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发生.而此类事件发生,受害人要求保安员与保安公司,雇佣单位索赔时,保安公司与雇佣单位对于责任问题相互扯皮,从而引发受害人的不满,矛盾激化.还有的保安公司和雇佣单位答复受害人时称,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致人伤害,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保安员个人承担责任,与单位无关.有的保安公司或者雇佣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声称保安员违法履行职责,已经被解雇,不知去向,拒绝承担责任.还有的雇佣单位称与保安员签订了"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责任.二,保安履职致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分析.针对保安员履职致害的几种现象,在生活中引发的纠纷不断.本文接下来便就不同情况下的该类纠纷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和探讨.(一)保安履行职责违法 ,导致他人伤害,由此触犯刑法,应由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曾经有保安员对业主大打出手,致业主重伤的事件,那么这时保安员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应无异议.现实中,由于当前保安队伍文化底子差,不懂法,不守法,年纪较轻,易冲动,因此此类事件出现较多.(二)保安履行职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复杂,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处理结果不一,学术上亦无定论.现就此进行深入分析.1,法律规定层面:保安从业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是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应当由雇佣单位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无故意,重大过失的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雇佣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保安员是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则如保安员存在故意和过失,应由保安员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则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单位直接雇佣保安员的情形,不存在异议.而在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派出保安员,而由实际的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情形中,则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法院判决由雇佣单位与保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就此种情况选择由保安,雇佣单位,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只要判断保安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无异议.关键是在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雇佣单位对保安员进行工作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司法实践中也处理不一.笔者认为,在保安员由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形下,虽然保安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其被委派物业公司后,对其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责任自然转移至物业公司.因此如仅仅让保安公司担责,会导致权责失衡,也有违情理.此种情形,应由保安公司,雇佣单位,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承担连带责任为宜.当然,至于各自承担多大的责任,则可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另外,如果属于雇佣单位故意指挥保安员从事违法行为,则应当免除保安公司的责任.(三)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伤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赔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四)雇佣单位或者保安公司赔偿后,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保安员,可以行使追偿权.如曾经有保安误将夜间进入建筑公司工地的周某当作小偷打伤,那么,首先,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该事故对周某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保安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其次,建筑公司应该承担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再次,建筑公司在对周某进行赔偿以后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追偿.(五)保安员与雇佣单位签订的单位免责的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如曾经有物业公司声称保安员殴打他人已经属于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保安员承担责任.这种说法规避法律责任,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 "从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 ,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另外,雇佣单位与保安员签订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 ,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保安员不履行职责 ,导致业主受损的,应当由保安从业单位承担责任.如保安员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不在岗,不履责导致业主身体被匪徒伤害的,应当由保安从业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保安员追偿.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及其应对一,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保安员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在业主遭受危险的时候,保安员有义务挺身而出,保护业主的安全.保安员履行自身职责致自身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保安员为了保卫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被盗贼,歹徒打伤;有保安员执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与业主发生冲突被打伤,如劝"业主不能随便乱停车" 时,受到业主的无端殴打;还有保安员在抢救业主财产时受伤,如保安员帮助抢修某业主家的暖气管时不慎摔伤……发生以上事件,保安员受伤时,要求业主赔偿,业主称保安员抢救财物,保护业主安全乃是工作职责,不应当由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佣单位,保安公司则称保安员的行为属于" 分外之事" 是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应当由业主来承担部分的责任.二,保安履职受伤时应如何维权.以保安员在抢修业主家的暖气管道时不慎摔伤为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基本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保安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履行救助职责时受到的损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 ,既然"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那么,让业主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只要保安员的受伤是由于履行职务而引起,当然均应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因此,这时保安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雇佣单位将责任推给业主,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打伤保安员的分别是盗贼与小区业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与工伤待遇是不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探讨与争鸣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 ,如果保安员受伤属于第三人侵权时,保安员既可依法要求雇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同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