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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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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奇异
  • 文档编号:242537088
  • 上传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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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林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保护、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组织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国有林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国有林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二)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国有林场建设;(三)组织编制和审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和抚育作业设计并监督实施;(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功能和任务是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立国家木材贮备基地,维护国家木材战略安全;提供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绿色生态空间,保障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3第六条 国有林场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第七条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国有林场,保护和发展国有森林资源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林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收购非国有公益林或者支持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合作培育公益林,扩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模第八条对在国有林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国有林场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公路、通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5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国有林场设立后,由国有林场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国有林场总体规划,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确需对国有林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四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林地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二)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属林场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设立的国有林场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国有林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国有林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立国有林场的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国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三)拟设立林场的管理组织和章程;(四)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8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推广先进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发展珍贵树种,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级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批准实施后,每十年进行一次森林经理复查,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按照批准的10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给予足额补偿,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应当用于购买林地,实现占补平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临时用地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应当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轮伐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有林场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二十五条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林场可以将一定面积的荒山、疏林地、采伐迹地或者经济林地承包给职工经营承包合同应当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严禁任何人员在林场内及林场附近引火、吸烟、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或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桔杆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林场内及林场附近生产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就用火的时间、地点等报送国有林场,经国有林场审查同意后,方能在指定区域内用火。

      经批准用火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对生产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防火措施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采伐;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配备林政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国有林场林政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国有林场国有林场林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第三十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范围内及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单位,有义务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制止、举报任何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国有林场和公安部门查处毁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案件第三十二条鼓励国有林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所培育的森林资源纳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租赁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赎买的集体林地,可以交由国有林场管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采伐国有林场林木的,应当依法给予足额补偿在紧急情况下,国有林场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供居民紧急疏散和临时生活第五章国有林场管理第三十五条全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狩猎场等,应当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并不得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归属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在国有林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放牧、樵采等活动,应当征得国有林场同意15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范围内禁止设立污水排放口已施建设等应当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向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国有林场范围内地热水、饮用水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地热水、饮用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第三十九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国有林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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