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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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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222660
  • 上传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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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郑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菜 籽 油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2007 年 6 月 1 日 郑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菜籽油期 货 实 行 保 证 金 制 度 菜籽油期 货 合 约 最低 交 易 保 证 金 为 合 约 价 值 的 5%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交 易 所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第五条 菜籽油期 货 合 约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按 该 合 约 上 市 交易 的 “一 般 月 份 ”(交 割 月 前 一 个 月 份 以 前 的 月 份 )、“交 割 月 前 一个 月 份 ”、“交 割 月 份 ”三 个 阶 段 依 次 管 理 。

      第 六 条 一 般 月 份 菜籽油期 货 合 约 按 持 仓 量 的 不 同 收 取不 同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见 下 表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N≤40 5%4060 15%2第 七 条 交 割 月 前 一 个 月 份 菜籽油期 货 合 约 按 上 旬 、中 旬和 下 旬 分 别 采 取 不 同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见 下 表 :交 割 月 前 一 个 月 份 交 易 保 证 金 比 例上 旬 中 旬 下 旬5% 10% 20%第 八 条 自 交 割 月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结 算 时 起 ,凡 持 有 交 割 月份 合 约 的 会 员 ,应 当 按 合 约 价 值 的 30%交 纳 交 易 保 证 金 凡 未 能 按 时 交 纳 交 易 保 证 金 者 ,交 易 所 有 权 对 其 持 有 的该 交 割 月 份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直 至 保 证 金 可 以 维 持 现 有 持 仓 水平 第 九 条 交 易 过 程 中 ,当 某 一 合 约 持 仓 量 达 到 某 一 级 持 仓总 量 时 ,新 开 仓 合 约 按 该 级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收 取 。

      交 易 结 束 后 ,交 易 所 对 全 部 持 仓 收 取 与 持 仓 总 量 相 对 应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当菜籽油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 )幅的 3.5 倍,交易所有 权根据市场情况 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 3 倍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 t—P0)/P 0×100% t=4,53P0为D 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客户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 十 四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停 板 制 度 ,由 交 易 所 制定 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以下条款限制第十五条 当菜籽油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十六条 当菜籽油期货合 约 在 某 一 交 易 日 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 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买入) 申 报,或者一有 卖 出( 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4第十七条 若某一交易日出 现 单 边 市 ,则 当 日 结 算 时 该 期货 合 约 交 易 保 证 金 比 例 提 高 50%第 二 个 交 易 日 的 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 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 持 提 高 后 保 证 金 比例 不 变 ,下 一 交 易 日 价 幅 维 持 提 高 后 的 价 幅 。

      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第十八条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 易 所可 以 休 市 一 天 ,有 权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会 员 暂 停 出 金 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一 )强 制 减 仓 交 易 所 将 以 涨 跌 停 板 价 申 报 的 未 成 交 平仓 报 单 ,且 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 5%的所有持仓, 以 当 日 涨 跌 停 板 价 与 该 合 约 盈 利 持 仓 按 规 定 方 式 和 方法 自 动 撮 合 成 交 强 制 减 仓 前 ,客 户 (包 括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经 纪会 员 的 客 户 )锁 仓 部 分 自 动 对 冲 二 )若 市 场 出 现 结 算 或 交 割 风 险 ,正 在 产 生 或 将 要 产 生重 大 影 响 时 ,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 20%。

      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位第 十 九 条 强 制 减 仓 的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如 下 :5(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 5%的 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 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 户 该 合 约 持 仓 盈 亏 的 总 和 (元 )客 户 该 合 约 单 位 持 仓 盈 亏 = ─ ─ ─ ─ ─ ─ ─ ─ ─ ─ ─ ─ ─ ─客 户 该 合 约 的 持 仓 量 (手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 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6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2)以 上 各 级 分 配 比 例 均 按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量 )与 各 级 可 平 仓 的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之 比 进 行 分 配 2.平 仓 数 量 的 分 配 方 法 及 步 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 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本办法附件一) 。

      3.申 报 平 仓 数 量 向 盈 利 投 机 客 户 进 行 等 比 例 分 配 时 ,按以 下 原 则 操 作 :首 先 ,按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和 盈 利 投 机 客 户 持 仓 数 量 计 算 平仓 比 例 其 次 ,分 别 以 每 一 客 户 总 持 仓 乘 以 规 定 比 例 ,计 算 每一 客 户 平 仓 数 量 当 客 户 平 仓 数 量 为 小 数 时 ,向 上 取 整 ;取 整后 不 足 最 小 下 单 量 时 ,向 上 取 够 最 小 下 单 量 的 整 数 倍 然 后 ,对 客 户 持 仓 以 持 仓 时 间 从 长 到 短 为 序 进 行 选 取 最 后 将 选 取的 所 有 客 户 持 仓 按 持 仓 时 间 从 长 到 短 为 序 与 申 报 平 仓 持 仓 对冲 平 仓 本 条 规 定 平 仓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会 员 及 其 客 户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交 易 所 强 制 减 仓 后 ,下 一 交 易 日 价 幅 和 保 证 金 按7期 货 合 约 规 定 执 行 交 易 所 采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项 所 列 化 解 风 险 措施 之 后 ,当日 该期货 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 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 市场 风 险 仍 未 化 解 ,则 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仓制度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 )某 一 月 份 菜 籽 油 合 约 在 其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不 同 阶 段 ,分别 适 用 不 同 的 限 仓 数 额 ,进 入 交 割 月 份 的 合 约 限 仓 数 额 从 严控 制 ;(二 )采 用 限 制 会 员 持 仓 和 限 制 客 户 持 仓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控制 市 场 持 仓 规 模 ;(三)套 期 保 值 交 易 头 寸 实 行 审 批 制 ,其 持 仓 不 受 限 制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合约的限仓数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第二十四条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菜籽油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进行限仓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单边持仓量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10 万手以上 ≤15% ≤10% ≤5%810 万手及以下 15000 手 10000 手 5000 手第二十五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菜籽油期货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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