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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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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1-07 阅读次数:1733 次财 文 资 [2012]15 号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 高 法 院 , 高 检 院 ,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 有关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 根 据 《 国 有 资 产 评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 和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财 政 部 令 第 14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我 们 制 定 了 《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资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财 政 部2012 年 12 月 22 日附 件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行 为 ,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有 序 流 转 ,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结合 文 化 企 业 特 点 , 根 据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和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财 政 部 令 第 14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财 政 部 代 表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及 其 各 级 子企 业 涉 及 的 资 产 评 估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制 和 备 案 制 国 务 院 批 准 经 济 行 为 事 项 涉 及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核 准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及 其 子 企 业 的 资 产 评估 项 目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备 案 , 子 企 业 以 下 企 业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由 中 央 文 化 企业 负 责 备 案 各 级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涉 及 拟 上 市 项 目 的 资 产 评 估 由 财 政 部 负 责备 案 第 四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制 度 , 实 施 资产 评 估 项 目 的 档 案 管 理 , 于 每 年 度 终 了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其 备 案 的 资产 评 估 项 目 统 计 分 析 资 料 报 送 财 政 部 。

      第 二 章   资 产 评 估第 五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对 相 关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一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三 ) 合 并 、 分 立 、 破 产 、 解 散 ;( 四 ) 非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变 动 ;( 五 ) 产 权 转 让 ;( 六 ) 资 产 转 让 、 置 换 、 拍 卖 、 抵 押 、 质 押 ;( 七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 八 )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偿 还 债 务 ;( 九 )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 十 ) 收 购 非 国 有 单 位 的 资 产 ;( 十 一 ) 接 受 非 国 有 单 位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出 资 、 抵 债 ;( 十 二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企 业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其 他情 形 。

      第 六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可 以 不 对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进行 评 估 :( 一 ) 经 国 务 院 及 其 授 权 部 门 批 准 , 对 企 业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实 施 无偿 划 转 , 且 资 产 有 关 凭 证 完 整 有 效 ;( 二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与 其 下 属 独 资 企 业 之 间 或 者 其 下 属 独 资 企 业 之 间合 并 、 资 产 ( 产 权 ) 划 转 、 置 换 和 转 让 , 且 资 产 有 关 凭 证 完 整 有 效 第 七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发 生 第 五 条 所 列 经 济 行 为 的 , 涉 及 的 评 估 对 象属 于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的 , 资 产 评 估 由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委 托 ; 属 于 企 业 出 资 人权 利 的 , 由 出 资 人 委 托 ; 属 于 接 受 非 国 有 资 产 的 , 一 般 由 接 受 方 委 托 第 八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著 作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对 无 形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 完 善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配 合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纳 入 评 估 范围 的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 合 理 评 估 。

      第 九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应 当 向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干 预 其 正 常 执 业 行 为 第 十 条 委 托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近 3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 违 规 记 录 ;( 二 ) 具 有 与 评 估 对 象 相 适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 三 ) 具 有 与 评 估 对 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特 长 ;( 四 ) 与 企 业 负 责 人 无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五 ) 未 向 同 一 经 济 行 为 提 供 审 计 业 务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资产 评 估 准 则 和 执 业 规 范 , 对 评 估 报 告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和 评 估 结 论 的 合 理性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第 三 章   资 产 评 估 核 准第 十 二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对 需 要 核 准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 在 确 定 评 估 基准 日 前 , 应 当 向 财 政 部 书 面 报 告 下 列 有 关 事 项 :( 一 ) 经 济 行 为 的 批 准 依 据 ;( 二 )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选 择 理 由 ;( 三 ) 资 产 评 估 范 围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选 聘 条 件 和 程 序 ;( 五 ) 资 产 评 估 的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第 十 三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财 政 部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以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跟 踪 指 导 和 现 场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办 理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 应 当 报 送 下 列 文 件 和 材 料 :( 一 )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 二 )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表 》 或 者 《 接 受 非 国 有 资 产 评估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表 》 ;    ( 三 ) 经 济 行 为 决 策 或 者 批 准 文 件 ;( 四 )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其 主 要 引 用 报 告 ;( 五 ) 产 权 变 动 文 件 ;( 六 ) 与 经 济 行 为 相 对 应 的 审 计 报 告 ;( 七 )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和 本 年 度 截 至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审 计 报 告 , 拟 上 市 项目 或 已 上 市 公 司 的 重 大 资 产 置 换 与 收 购 项 目 , 需 提 供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和本 年 度 截 至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审 计 报 告 ;( 八 ) 资 产 评 估 各 当 事 方 按 照 评 估 准 则 出 具 的 相 关 承 诺 函 ;( 九 )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 核 准 程 序 如 下 :( 一 ) 企 业 自 评 估 基 准 日 起 8 个 月 内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核 准 申 请 , 并 将有 关 文 件 和 材 料 逐 级 审 核 上 报 ;( 二 ) 财 政 部 对 申 请 资 料 合 规 的 ,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评 审 会 议 , 经两 名 以 上 专 家 独 立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 被 审 核 企 业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解释 和 说 明 , 或 者 对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 三 ) 财 政 部 对 符 合 核 准 要 求 的 项 目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核 准 ,对 不 符 合 核 准 要 求 的 , 予 以 退 回 第 十 六 条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中 介 机 构 向 专 家 评 审 会 议 报 告 下 列事 项 :( 一 ) 企 业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经 营 及 财 务 状 况 , 涉 及 项 目 经 济 行 为 基 本情 况 , 企 业 的 战 略 规 划 和 赢 利 模 式 , 企 业 股 权 架 构 及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

          ( 二 )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情 况 资 产 评 估 的 组 织 及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著 作 权等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 重 要 资 产 的 运 行 或 者 使 用 情 况 , 评 估 结 论 及 增 减 值原 因 分 析 , 评 估 报 告 的 假 设 和 特 别 事 项 说 明 三 ) 拟 上 市 项 目 或 已 上 市 公 司 的 重 大 资 产 置 换 与 收 购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相 关 战 略 规 划 和 工 作 方 案 , 对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指 标 的 比 较 分 析 , 就 同类 评 估 对 象 不 同 价 值 类 型 的 估 值 差 异 分 析 四 ) 核 准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专 家 评 审 重 点 审 核 下 列 事 项 :( 一 ) 经 济 行 为 是 否 获 得 批 准 ;( 二 ) 评 估 基 准 日 、 价 值 类 型 的 选 择 是 否 适 当 , 评 估 报 告 的 使 用 有 效期 是 否 明 示 ;( 三 ) 资 产 评 估 范 围 与 经 济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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