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doc
45页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2014 年度试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四年四月目 次前 言 I引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工作准备 3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10 成果编制 1011 成果验收与公示 11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9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前 言本规程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引 言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 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 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 技术方法、 成果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除外) 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 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21010 — 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137— 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3.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 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4 总则4.1 评价目的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 动态监管、 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4.2 评价范围与对象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范围包括主区和发展方向区主区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 发展方向区为主区以外属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用地空间4.2.2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应参照《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
4.2.3未划定发展方向区或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评价范围为主区4.2.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土地4.3评价原则4.3.1政策导向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划为前提, 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综合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 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 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因地制宜原则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 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4.4 工作体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 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4.5 工作程序与方法 工作程序a) 工作准备;b) 划定评价范围;c) 用地调查;d) 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e) 程度评价;f) 潜力测算;g) 成果编制;h) 成果验收与存档 技术步骤a) 开展用地调查;b) 根据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划定标准和要求,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c) 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d) 确定评价权重;e) 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f) 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g) 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h) 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i) 编制评价成果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 A 技术方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外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用地调查应在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形测绘等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4.5.4技术约定4.5.4.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4.5.4.2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4.5.4.3用地调查应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见附录 B4.5.4.4评价工作中用地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应根据附录C 进行4.5.4.5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5 工作准备5.1工作表格准备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 、附录 C、附录 D 、附录 E的要求,按照附录F、附录 G准备工作表格5.2工作图件准备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 10.3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6.1一般规定6.1.1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6.1.2用地调查应分别对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基本信息、用地状况、 用地效益、 管理绩效、土地供应状况和典型企业情况等进行调查6.1.3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收集各类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成果资料。
6.1.4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4.5.4 和附录 C 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填报结果应经开发区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6.1.5根据需要,可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调查6.1.6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F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6.2 调查内容 基本信息调查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审批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管理机构和地址、主导产业、土地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用地状况调查按照附录 B 表 B.1 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 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 范围、 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c) 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自然、 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 1: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 B 中和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按照附录 B 表 B.2 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a)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