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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中国法制史简答题题库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1.商朝“三风十愆”属于商朝职务犯罪的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其处罚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2.商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⑴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不分;⑵神权法发达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3.西周“德”的主要内容 ⑴“敬天”简要地说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⑵“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⑶“保民”即“保享于民”、顺从民意4.西周“轻刑”、“慎罚”的主要含义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刑罚应当与德化教育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5.周礼的作用⑴周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⑵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6.“亲亲”和“尊尊”的主要内容⑴“亲亲”的主要内容每个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其核心是“孝”;⑵“尊尊”的主要内容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亲亲”和“尊尊”的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7.西周的礼刑关系首先,礼与刑的区别: ⑴礼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罚性规范; ⑵礼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刑的主要功能是制裁犯罪; ⑶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的关系:简言之,“失礼则入刑”8.“刑罚世轻世重”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其妻本原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9.西周的赎刑 ⑴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疑罪;⑶其作用是,减少了死刑和肉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平之虞10.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⑴实体要件同姓不婚;婚龄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⑵程序要件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经过“六礼”11.西周父权的主要内容 对子女教令权;家庭财产支配权12.西周“五听”审判方式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冒;义:脸红、冒汗)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音:冒;义:眼睛看不清楚)然”五听”审讯,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较早的认识到心理学知识的价值,但是,完全主观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发生冤假错案13.西周的法官责任制度(“五过之疵”)一是“惟官”,仗势欺人或者官官相护;二是“惟反”,挟嫌报复;三是“惟内”,徇情枉法;四是“惟货”,贪赃卖法;五是“惟来”,受人请托。
处罚:犯“五过之疵”者,于案犯同罚14.西周的裁判规则西周的裁判规则主要有:⑴法官裁断案件态度要谨慎,不枉不纵,于法有据;⑵法无罪名,允许类推;⑶禁止适用废法;⑷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5.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⑴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⑵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6.《法经》的主要特征⑴它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君主专制政权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⑵确立了“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并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⑶受时代约束,《法经》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残余17.商鞅的“法治”和“重刑”的主要内容商鞅的“法治”,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缘法而治” ;二是“刑无等级”;三是“法必明,令必行” 其“重刑”,也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行刑重轻”;二是“刑用于将过”;三是“不赦不宥”。
18.孟子的主要政治和法律思想⑴“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⑵“仁政”学说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重教化,反对“以力服人”;⑶“制民之产”(民生)孟子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⑷贤官政策孟子认为“辅世长民莫如德”,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19.战国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⑴“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⑵ “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⑶“布法于众”“明白易知”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20.秦朝连坐制度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⑴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⑵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⑶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21.皇帝制度的特征⑴高度集权,皇帝全面掌控军、政、(立)法、司(法);⑵皇位终身制、世袭制22.秦律涉及司法官吏犯罪的主要罪名 主要有不直罪、纵囚罪和失刑三个罪名⑴依照秦律,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⑵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⑶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23.秦律的主要特点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地域等多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⑴革除旧法,残存旧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限制隶制的发展、扩大,另一方面又维护奴隶制残余⑵重法轻礼,专任“法治”⑶重刑轻罪,刑罚严酷⑷法律内容丰富,但体系繁杂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24.(西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各派学说杂糅而成的一种和合体其主要内容有:⑴“王者法天”、君权神授,即:皇帝是天子,其权力是上天赋予的,不受任何约束的,皇帝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不容侵犯的;⑵“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即:治理国家应当“礼”“刑”并用,以教化为主、刑罚;⑶法有等差,同罪异罚;⑷隆礼屈法,崇尚伦理;⑸“天人合一”,司法顺应时令25.西汉“亲亲得相首隐”⑴“亲亲得相首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其来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⑵其主要内容有: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26.汉朝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汉朝继承制度中的继承标的包括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两个部分,⑴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身份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⑵财产继承①继承原则在财产继承上,汉朝实行诸子均分制女子没有继承权,但可通过嫁妆这一形式预先取得父母的部分遗产②继承方式除法定继承外,汉朝允许遗嘱处分财产,时称“遗令”27.武帝抑商政策⑴贱商依照汉律,商人另立户籍,名为市籍,其地位低于普通人,属贱民汉武帝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将七种人发配边地戍守,其中四种人是商人或者是与商人有关的人⑶限制商人经营土地商人的土地和奴婢有具体限额,超过法定限额部分没入官府⑷商人的人口稅加倍⑸向商人征收财产税,时称“算缗”28.西汉的职官考课制度汉朝非常重视对各级职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上计制度是其考核的主要方式汉朝上计分为三种形式、两大系列,并设有专职机构--上计掾⑴三种形式:一是常课,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到京师汇报上计;二是大课,每三年一大考;三是会课,由丞相、御史二府逐一审核上计内容,定出每个官员的考绩等级⑵两大系列:一是长官考课掾史,即由公卿或各部门长官考核其下属官吏;二是逐级逐层考核,即由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各县29.春秋决狱⑴概念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是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审判制度它以儒家经典《春秋》为准据审理案件,隆礼屈法,是法律儒家化地表现。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两晋南北朝,至隋唐礼律合一后始淡出历史⑵代表人物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创始人,其他影响较大的还有公孙弘、吕步舒⑶主要特点彰显春秋大义,隆礼屈法;“原心定罪”所谓 “原心定罪”,即定罪量刑首要考察被告人的罪过,其原则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30.秋冬行刑⑴概念汉代规定,死刑一般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执行,该项制度称为“秋冬行刑” ⑵法理秋冬行刑的主要依据是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说和“天人感应”说此说认为,春、夏主阳,秋冬主阴;养生属阳,刑杀属阴在司法上,人事应当顺从天道自然,具体说来:春夏,万物复苏、生长,应养生好德,不可杀生;秋冬,天地肃杀,万木凋零,方可处决死囚 ⑶简评秋冬行刑理论以人道比附天道,牵强附会,少有科学性,但在客观上起到了“慎刑”和“利农时”的作用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1.九品中正制⑴概念九品中正制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一项选拔官吏制度汉末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丕即魏王位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正式创立了九品中正制⑵主要内容根据九品中正制,即将本地士人,按照家世、操行及才能大小,分别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官吏铨选任用的参考依据。
⑶基本特征官吏铨选标准由官僚贵族自己制定并由自己操纵其过程;出于集团利益的考量,“计资定品”(“唯以居位为贵”)最终演变为选官制度当然原则,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社会现象⑷简评九品中正制是官僚贵族、门阀士族操纵的旨在维护本集团利益的选官政策,是封建专制政治的一部分32.“准五服以制罪” 自汉武帝时法律儒家化以后,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深入,其突出的表现是西晋《泰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 ⑴“五服”制度 中国传统的父系宗族血缘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均为有服亲属,都应按照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具体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服制的规则是: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⑵“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发生的犯罪,依据“五服”制度定罪量刑其适刑原则是: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重,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轻。
⑶特征突出了儒家“礼治”思想对法制的指导意义,是道德入律的重要表现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33.隋朝在法制上的经验教训隋初,文帝去苛惨、务宽平、明法听谏、以身作则,使杨隋出现了太平盛世杨广弑父篡位后,高标“宽政”,却每用苛酷,终致“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其法制教训如下: ⑴任智好疑,刻薄寡恩,终致众叛亲离; ⑵征役繁兴,荒淫无度,民心向背; ⑶矫情恣意,自废法度34.唐类推规则 ⑴类推适用的前提条件“诸断罪而无正条”⑵定罪规则出罪(开罪),“则举重以明轻”;入罪(陷罪),“则举轻以明重” ⑶科刑“称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