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二审例)
4页1、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Z的委托和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被告Z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正确,且对房屋折价的计算也出现错误,理应改判。一、判决女儿归上诉方抚养,对女儿成长更为有利。婚生女*现年3岁多,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山东*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其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25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H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H也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其母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对此,一审时被告Z提交了证据2、3、21,可以看到其母确有上述表现,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总之,被上诉人H在
2、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如证据4、5、6,可以证实及其父母平日直接照照顾孩子的情形,甚至不惜不停奔波于京津之间,对孩子感情深厚;从证据8也可看出,两位老人在经济方面付出很多,从一审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及收入证明等证据来看,Z在经济方面也明显占优。总之,上诉人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于抚养子女。二、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应增加探望权的频率。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不利于子女成长,也未考虑上诉人的感受。一审法官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孩子尚小,但孩子目前已三岁多,完全可以接受由父亲带起一天两天,上诉人也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及家人与女儿感情深厚,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一直剥夺男方探视权的情况下,上诉人已经很难见到女儿,再不增加接触,女儿连父亲都快不认识了。因此,判决Z每两周可探视*一次,一次两天,并无不当,应当改判。三、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屋一审法官将房屋认定为房屋为共有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有效。但是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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