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讲解.docx
2页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曾经有个桀体宿舍算不算公众聚集场所?”的问题,后来又听到“1瑟通廊式公寓楼用不用设喷淋的问题”经过讨论和查阅资料,个人有如下理解:1、集体宿舍是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是公共建筑详见下面列举的条文2、《建规》5.3.15条条文说明明确举例,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但这个条文说明仅适用于‘本条”3、对于9层及以下,高度超过24米的通廊式公寓、集体宿舍,仍按《建规》设计;4、对于19层以下的高层公寓楼、宿舍楼,均按居住建筑设计,不要求设置喷淋、报警等个人认为这条过于宽松近年来学校宿舍楼火灾频发,死人的事故屡见不鲜今年11月15日上海商学院宿舍火灾死亡4人就是典型案例这或许是因为住集体宿舍的人都不是贵人,总也引不起大家的注意5、高度超过24米的,且底部设有商业的宿舍楼、公寓楼,如果任一个商店大于300平方米,则构成‘商住楼”应按《高规》3.0.1条之规定,按照高层公共建筑设计喷淋、报警等6、本人遇到过一些情况,有些人打着‘公寓”的名义报批,但通过审批之后却改为宾馆使用,省下了喷淋、报警等消防投资对于这种欺骗性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只能由其自己付出惨痛代价,希望大家不要干这样的事情。
实际上设计院配合甲方蒙混消防审图中心的事情常有发生,可见不仅消防部门有着黑暗、不规范的行为,一些设计院有时也很过分的列举部分条文:《建规》1.O.2条文说明: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具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建规》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规》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条文说明包括学校的集体宿舍《建规》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