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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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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194041
  • 上传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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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现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将被《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 请书》以及《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 付汇凭证” )取代,外 汇局核销管理部门依据上述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第三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向境内转出方支付进口商品货款(以下简称境内付款),应当按照本规程填写付汇凭证并办理核销手续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间接申报的专用系统第五条 付汇凭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2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的凭证。

      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第六条 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贸易进口货款时,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于境内付款, 进口 单位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第七条 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 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 栏内必须选择“是” ;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 销项下付款 ”栏内选择“是”第八条 进 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 国际收支交易代码” 填写交易 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如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等),依据贸易从大原则,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 进口核销项下付款” 交易编码 ,第二行填写次大金 额的交易编码第九条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从大原则” ,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 栏填写次大金额。

      第十条 进 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 选择本笔付款是否 为“ 预付货款” 、“货到汇款” 、“退汇” (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 其他” 交易性 质 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3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第十二条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 60 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 等相关有效付 汇 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第十三条 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 请书》、 《境内付款/ 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第十四条 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 22 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 自动产生其具体构成是:6 位地区标识码+4 位金融机构标识码+2 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 位汇入/汇出日期+4 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公交易编码为A001→A999→B001→…D999,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对公交易编码为 E001→E999→H001→H999境内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为 001A→999A→001B→…999J;境内付款/ 承兑通知交易编码为 001K→999L→…999T第十五条 银行须认真审核进口单位填写的付汇凭证,严格准确4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付款是否如实申报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 “最迟装运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和发票等要素是否与商业单证相符等,并如实填写付汇凭证中应由银行填写的部分第十六条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银行应规范填写相应核销专用信息 “本次核注金额” 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 本次核注金额” 累计之和 应小于等于交易 编码为贸易项 下进口付汇总额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 “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 汇的进口货物报 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第十七条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自动核销时,审核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 《进口付汇备案表》以及《贸易进口付汇延期/远期登记表》上加盖“XX 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

      第十八条 银行应在付 汇凭证“ 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 、“核 销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 “银行留存 联”按规定留存, “申报主体留存联” 、“核销主体留存联” 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第十九条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 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5第二十条 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否 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进口核销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付款付汇凭证“外 汇局留存 联” 根据结算方式,分 别装订成册,按周报所在地外汇局,并做好付汇凭证签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境外/内收回联)上签注“转口贸 易收汇”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 以及“进口退汇” 等字样 ,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需每日到指定的数据分中心下载进口付汇数据第二十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进口付汇数据将只进入省级服务器的“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 管系统” ,市级服务器不再接收新的进口付汇数据第二十五条 升级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仍分别保留在原服务器中对于市 级服务器中保留的进口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仍需进行核销、催核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省级服务器报送电子报表第二十六条 升级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要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需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数据6的准确第二十七条 单证合并后,外汇局“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监管系统”以“ 申报号码 和进口核 销专用申报号码” 作为 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单证合并前发生的进口付汇数据,仍按“核销单编号” 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付汇凭证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银行报送的电子信息有误时,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和相关部门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第二十九条 对于付 汇凭证中“交易编码”栏涉及到多种交易性质的,外汇 局要重点审核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涉及的“交易编码” 栏中的金额、 币种,并依据相关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三十条 对于只有“基础信息” ,无“申报 信息”或“核销信息” 的付汇数据,外 汇局核销人员须及时督促银行录入相关数据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核销人员如需对货到付款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入, 《境外 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的“报关日期” 录为1900/01/01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或罚款处罚:7一一一 未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核付汇凭证,造成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信息错误、遗失的;一一一 误报、谎报、 瞒报、迟报付汇凭证以及电子信息的;一一一 阻挠、妨碍或破坏外 汇局对进口付汇 核销数据进行现场核查的;一一一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 3 8附件 3.1年 月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付 汇 情 况 报 关 到 货 情 况序号核销单号/申报号码备案表号付汇币种金额付汇日期结算方式付汇银行名称最迟装运日期报关单号报关币种金额报关日期与付汇差额余额是否留用备注付汇合计笔数: 付汇合计金额: 到货报关合计笔数:至本月累计笔数:至本月累计金额: 至本月累计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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