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doc
10页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人社发[2015]204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补充说明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1.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规定安家补助享受对象,仅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在提供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在首次申报后在甬购房,可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剩下年度的补助3.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二、关于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1.毕业十年内时间认定: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购房,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前移10年之内。
2.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在甬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已办理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变更工作的,由新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购房补贴发放3.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享受购房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一套房产最多只能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4.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仅能一方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单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4)已享受安家补助人才与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若属于同一家庭,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若属于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5)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原则上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产权持有最大者在工作地申报;符合申报者持有产权相同的,按申报者工作地就近申报同一房产仅能申报享受一次购房补贴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6.2015年8月12日以后购房的,符合《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享受要求的,且已按规定享受《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5号)、《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购房补贴政策的,可凭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审核确认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表)、契证(提供财政补贴受理单)、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等材料,至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办理补差手续。
7、自发布之日起,《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及受理流程以本文件为准,原有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所涉表格及流程同时作废附件1.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2.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3.宁波市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联系表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附件1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姓 名联系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 历所购房屋地址及幢号、房号购房日期(期房请填合同备案日期、二手房请填产权登记受理日期)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姓 名称 谓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意见经核,该申请者系 年 月 日 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符合申报资格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受理单位意见 经复核,该申请人学历、毕业年限等情况,□符 合 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条件。
□不符合 申请资格,原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需提交材料包括(1)《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2)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3)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4)学历证书(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学历查询证明;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5)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6)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众公开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受理单位留存、一份办理住房公积金优惠、一份办理购房补贴申请附件2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所购房屋地址及幢号、房号购房日期(期房请填合同备案日期、二手房请填产权登记受理日期)购房金额(万元)已享受购房补贴金额申报资料名录1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7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复印件)2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5契证和契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8产权登记受理单复印件(二手房提供)3购房合同复印件6交房发票复印件9银行汇款账号(请标注开户银行,如工行鄞州支行)户名开户银行账户共有产情况特殊声明:本套房屋产权由( )共有;经共同协商,此次财政补贴汇入申报人一人账户,特此声明。
共有人签名: 本人承诺:本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完整,对已填列内容核对无误,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同意向公众公开 申报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意见□未享受过购房补贴□已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金额: )□已按规定享受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金额: )□已按规定享受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金额: ) 经办人(签名): (购房地补贴发放部门盖章)受理单位意见经核,符合申报条件,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补贴,扣除已享受金额 ,实际可享受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留存,一份申报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3宁波市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联系表序号受理范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1余姚余姚市财政局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627194432慈溪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70-73财税窗口63961705638372633奉化奉化市财政局奉化市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E区财税窗口886891144宁海县宁海县财政局宁海县金水东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651317125象山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跟300号百福大厦现行政服务中心2楼D区财税窗口65753664657539206鄞州区鄞州区契税中心鄞州新城区房地产办证中心一楼大厅(宋诏桥88号)89010208882255387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宁波市财政局契税中心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三楼契税中心123668江北区甬江、庄桥、慈城、洪塘街道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白沙路1号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财政窗口87667063序号受理范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9镇海全区镇海区财政局农财科镇海新城行政服务中心2号门1楼大厅44-45号窗口8627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