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改革研究.docx
9页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改革研究 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创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时期,它是红色政权为了满足战争年代中国工农红军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一个参加红军的青年与革命根据地的群众及组织之间互帮互助的依据和准则这一制度遗产,尽管经历了几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变化,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至今仍旧在沿用笔者认为这是罕见的,也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本文力求通过对义务兵家属优待这一具体制度的分析,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这60多年一贯制的新路子一、制度供给的历史沿革义务兵家属优待制模式的原型,可以追溯到1931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它是以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的“红军优待条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一制度遗产,从创立到如今,屈指算起来,已有66年的历史了,直到90年代,义务兵家属优待制的运作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哪个地方有青年应征参军,就由当地群众对其家属实行优待变化了的只是其优待形态:战争年代实行的是代耕土地;农业合作化时期实行的是优待劳动日;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是优待工分;改革开放17年来,各地对这一制度加以补充,逐渐建立起了义务兵家属群众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办法,其形态由发放工分变为发放货币。
这一变(形态)和不变(方式),就使这一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是当初始料未及的,他们的初衷是从一种当地群众互帮互助的性质出发,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村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给予微利好处的性质,尤其是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已经发展为以政府行政手段向集体经济和个人逐步扩大社会统筹资金形态的、具有补偿性供养的性质至此,人们的优待观念由一种传统的道义观念变为经济利益观念我国军属这个概念目前有三个含义,一是军官家属;二是志愿兵家属;三是义务兵家属前两部分军人实行的是供给制加薪金制,其家属不在群众优待之列;义务兵实行的是供给制如津贴制,其家属由所在地集体和群众统筹优待金予以补偿性供养那么,为什么义务兵家属的群众优待方式能沿袭至今呢?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二、制度沿袭的历史缘由建国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制度之所以能沿袭下去,主要原因:首先是,过渡时期不久,我国就选择了比较高级的社会主义制度形式,即以国有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制度;其次是,我国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有其稳固的社会政治背景和群众价值观的支持和维护;第三是,建国初期战事较多,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国家财政无力支撑庞大士兵的开支。
第四是,战争年代相关制度历史惯性使然建国30年来,我国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元的公有制,这种经济制度,为义务兵家属群众优待方式给予了合理保护一元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广大农村的人民公社,曾表现为统一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全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劳动者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没有重大的利益之分,群众优待亦是集体优待,与个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人人都吃大锅里的饭,平均主义使劳动者在心理上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被动的、依赖的,也是平衡的因此,义务兵群众优待制度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土壤之中,是情理所容的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初,农村首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成为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交纳国家税金之外,全部归于自己集体组织作为承包的授理者,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这一农村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使农民劳动者由吃“大锅饭”变成了“分灶吃饭”,从此调整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农民的个人利益受到重视和法律、政策的保护,从而不仅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还增强了农民自主经营和追求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当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到“分灶吃饭”的历史阶段时,农村集体经济不同程度地被削弱,依靠集体经济而存在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开始受到了挑战当社会进入90年代,我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以来,农村的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除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外,出现了个体经济、私人经济、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经济及不同所有制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等,伴随着不同所有制的产生,形成了个体经营,家庭经营、雇工经营、合伙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多元化,因而极大地激发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但是,义务兵家属的群众优待方式,此时此刻却由受到挑战变得难以为继,出现了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笔者认为这是规律性发展的产物道理不言自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上层建筑必须相应改变产生于战争年代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制从制度供给所处的环境来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制度本身的结构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必然会出现与原制度相互矛盾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发展战略目标来考察义务兵的待遇问题,就制度选择而言,它已经不是一个制度补充性的简单改良问题,而是一个制度创新的问题三、制度供需出现的矛盾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种状况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标准上也体现得很充分:首先,从全国优待金兑现情况看,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统计,1996年全国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户平均数为888元,超过全国平均数的有上海、广东、浙江、天津、北京等12个地区,其中上海最高,年户均为5198元,是全国平均数的5.85倍;低于全国平均数的有18个地区,其中贵州最低,年户均为337元,仅为全国平均数的42.4%其次,从基层乡(镇)情况看,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年户均可以达到3000~10000元不等,一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有的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就可高达几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年户均才达150~500元不等;贫困地区根本筹不到优待金的不乏其例,甚至有的贫困地区还需应征青年自己交报名费和体检费但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事实给我们提出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都是义务兵,为什么贫困地区无优待,富裕地区优待过高,这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合理吗?这种不合理现象是市场经济造成的,还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实践证明制度供给只对有经济兑现能力的地方起作用,而对无经济能力兑现的地方则无能为力,况且,由于制度的作用,各地区优待金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形成两极分化。
这种以利主导的倾向必将波及军队的思想优待金政策应具有宏观效益,而不是局部效益唯物主义者应该正视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从制度供给的规定出发,哪里有青年应征入伍,就由那个地方的群众给以优待这就出现了群众负担畸重畸轻的现象:出兵多的地方多负担,出兵少的地方少负担,不出兵的地方不负担,这种群众负担不公平现象,影响征兵的积极性,导致群众心理不平衡和社会不稳定这又给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兵保家卫国,使全国人民能安心生产和安居乐业,从一定意义上说,义务兵的职业就是为全国人民服务,使全国人民受益那为什么农民就该多负担,而大多数城里人就不负担呢?这说明,原制度由群众互助性质变为群众出钱供养性质时,制度本身已脱离了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是什么呢?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个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假如人人都掏钱的话,就变成了一种税收性质,税收具有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作用,那么群众优待就将成为国家优待了由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非均衡化,造成越是贫困地区征兵越容易的现象贫困地区的青年把当兵视为谋生或“跳龙门”的一条出路,当兵数年后,有的可以留在部队,大多数退伍后还可以得到社会安置,就业自然有了保障不愿种地的,还可以进乡镇企业或从事保安工作等。
这一现象使得在贫困地区征兵容易了,但农民负担加重了,导致优待金统筹难,兑现就更难的恶性循环同时,在一些地区,出现完不成征兵任务的现象,其原因有青年人当兵怕吃苦的思想问题,但主要还是有本事的青年人可以找到比当兵利益更大的事情做完不成征兵任务怎么办?政府下文采取重罚和免职的行政手段,这又出现征兵滥竽充数的现象,影响到兵源的质量问题这说明在制度需求上遇到了资源压力和人们政治、经济价值观变化以及纯任务观点等因素的挑战因此,在制度创新上对这些因素必须考虑进去一个义务兵既享有部队供给制的待遇,其家属又享有地方群众的优待,使个人福利关系二元化,造成双重管理的复杂化,势必使部队和地方政府出现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同时也增大了管理的成本费用,不符合效率原则目前按《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为4年,一般义务兵服役期满都要退伍,但也有因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地方政府根据这种情况,一般义务兵期满就停止发优待金,个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只要地方政府接到部队发来的证明通知信,还可延续发1或2年的优待金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严谨,使地方政府和部队不能及时沟通,或者由于部队个别组织者夹杂人情事故,出具一些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证明,增加了地方政府在制度管理上的难度。
甚至,有的部队对转为志愿兵制义务兵,在接到家属讨要优待金的信件后,还向地方政府违心地补发通知,证明该义务兵的老兵身份,遇到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如果不发给优待金,其家属就坐到政府办公地方讨说法不走地方政府因为路途遥远和经费问题,不可能使每个案例都能及时得到核实,一但地方政府开了一个口子,仿效者就会接踵而至,当干部的假如随便处理,更会后患无穷由于原制度结构上的漏洞,势必增大制度本身的管理难度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工作的难度主要在待业青年被征兵后,其优待金的统筹主要平均分摊到区、街一级企业的身上,不仅增加了这一级企业的负担,而且对企业的转制改革也不利实质上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现由村统筹向乡镇统筹的过程,主要是解决农民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但是在注意矛盾的这一面时,又忽视了另一面的隐患,因为统筹金标准制定的基础是本级人均收入,越向上高一级统筹,其人均收入的水分就越大,这就掩盖了贫富差距的事实,使贫困农民家庭仍然不堪重负由乡镇向县(区)的社会统筹,主要是改变过去单一由农民负担的做法但在落实过程中就涉及到县(市)一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按照惯例这些单位从未承担过这种义务。
因此,一些单位拒交这笔费用的事也屡有发生,使政府派去收缴的公务人员吃闭门羹,甚至跑多次也收不上来有的单位不但不交,反而讥讽辱骂使办事人生一肚子气公务人员遭到种种不礼貌待遇,再一次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兵优待金由群众经济上负担好,还是由国家公共财政履行责任好值得注意的是个别乡(镇)不重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工作,到年底兑现不了现金,义务兵退伍后到乡(镇)政府闹事,以示抗议事件也屡有发生笔者认为,这虽是极个别现象,但不可忽视因为制度本身规定了义务兵的这种合法权益,不按制度办事,义务兵家属有权利上访告政府,甚至可以提出诉讼或对薄公堂;也不能排除一些偏激者采取过火行为,造成耸人听闻的事件,以危及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这种以利主导的优待金统筹制度,给政府责任埋下了隐患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存在内在的矛盾,前者支持经济力量间的差异和竞争,后者的基础是公民的平等权利二者要实现“三个有利于”的最佳结合,主要是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宏观调控,国家从宏观上要“以义制利”,用法律、伦理道德、规章制度去调节和缩小微观上“效率优先”导致的收入差距今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就是要不断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三者的关系明晰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消除公私不分,或侵占群众利益等弊端,最终达到三者责权利的统一。
义务兵现行的群众优待制度,说到底也是个利益分配问题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它提出了在我国长期的和平建设时期和社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