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球赛聊税法:足球业税收知多少?.docx
8页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看球赛聊税法:足球业税收知多少?北京时间 7 月 3 日凌晨 3 点,德国战车即将对战蓝衣军团,在这场巅峰赛事开播之前,税频道和您聊一聊足球产业的税收话题;写这篇文章的动因源于吉林国税首例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扣缴增值税纳税争议案,以及营改增对足球产业的影响;基本案情如下:韩国籍球员河太均永久性转会至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该俱乐部向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支付了高额转会费;立即,吉林国税对此业务要求长白山俱乐部按技术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单一出激起千层浪,应否扣缴众说纷纭; 其实,转会费的涉税问题仅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俱乐部)及运动员各项收入中的一个细节,由于境内外足球运动员收入来源的多样,与足球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差异(转会或租借等) ,有关足球俱乐部之间、足球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 运动员与外单位之间的各项收入涉及的税种、 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征管方法颇为复杂,本文对此作具体剖析,期望对关怀足球产业税收的伴侣有所裨益;一、境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1. 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作为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其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训练补贴等各项津贴、竞赛奖金、出场费等;对于球员每月取得的训练补贴等津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由俱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竞赛奖金、出场费收入,因与赛时、赛事相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俱乐部对于球员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挑选与球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运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挑选作为年终奖形式一次性发放,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运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 号)规定的运算方法单独运算纳税;2. 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项活动的出场费等,均属于劳务酬劳所得,其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 1)球员个人以自身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广告合同》 、《代言合同》等,并直接收取相关酬劳;此情形下,外单位向球员支付广告收入时,应由球员向国税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如协议明 确球员取得税费后净收入的,仍需换算为包括税费的收入,然后运算应纳税费;( 2)外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 、《代言合同》等,合同中商定具体进行广告代言的球员,俱乐部与该球员商定并向其支付广告分成收入;此情形下,外单位向 俱乐部支付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就缴 纳税费后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支付给具体球员;该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受雇单位发放的奖金, 并入球员当期的工资、 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1〕36 号)规定,境内俱乐部或球员为境外俱乐部在境外供应的文化体育服务(参与体育竞赛、 供应体育指导等)、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3. 签字费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按惯例,俱乐部在与某职业球员签约时,会商定肯定金额的签字费直接支付给球员(有转会费的情形下,签字费通常为转会费的 10%),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治理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俱乐部签约球员时,禁止签字费的存在;因此, 签字费在形式上通常按签约期限分摊至球员周薪之中,即对于该部分收入,俱乐部 每月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业余球员可以参与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竞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因此,业余 球员取得的收入主要为以下两部分:1. 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参与俱乐部一些训练、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供应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治理的业务活动;因此,业余球员供应运动员陪练、参与体育表演、供应球技指导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服务 -- 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俱乐部支付上述收入时仍需按劳务酬劳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上述税费一并由税务机关征收;2. 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此部分收入主要为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同上;(三)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因其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境内俱乐部,境外俱乐部支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付的薪酬属于代付,因此由境内俱乐部对该球员取得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留意的是,该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视球员在境内外工作时间,依据双边协定(或支配)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二、境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球员境外球员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周薪、津补贴、出场费、竞赛奖金等,内容与境内职业球员相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运算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就》 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原就, 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说明》(国税发 [2021]75 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样的,中新协定条文说明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说明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对于境外签约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理收入及签字费收入,需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有可能会来境内参与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此时,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在向该球员支付费用时,需依据活动内容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按劳务酬劳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三、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问题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会涉及两笔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由于新俱乐部与球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原俱乐部签订租借合同,故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懂得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租金的一部分,球员的薪资等酬劳仍由原俱乐部承担,只是由新俱乐部代为发放;因此,球员取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员为新俱乐部供应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应按文化体育服务 -- 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取得职业球员租金的所得税问题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除须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 构成常设机构在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供应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 694 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供应劳务,包括询问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就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如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其次款的情形,境外俱乐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俱乐部支付的租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治理方法 > 的通知》(国税发〔 2021〕19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号)按核定征收方式运算纳税;2. 未构成常设机构假如供应租借球员的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下,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境外俱乐部,薪酬由境外俱乐部承担,只是由境内俱乐部代为支付;如前所述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五、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益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 / 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虽然依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 ,账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一项技术资产设于无形资产科目项下, 并在球员转出时, 确认为技术资产转出收益; 但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39号)规定:(财税字〔 1999〕273 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改增之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但是 39 号文件仍旧有效, 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