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6页重庆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是指市政府为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1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2、利息收入;3、其他第三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资金专门用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1 、 “双十百千”工程建设;2、食品工业的发展;3、商业企业挖潜改造和业态调整;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第五条 对发展前景不好、 资不抵债、 未改制的国有商业企业不给予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支持第六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 根据现代商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以项目贷款贴息为主, 资本金注入和拨款为 辅的方式进行安排第七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由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八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1 、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商委确定,并向全市下发申报通知和当年具体申报要求。
2、区县(自治县、市)商业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市)商业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商业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商委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抄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级商业企业资金项目向市商委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3、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配套资金法定证明书等第九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且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经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进入项目库,项目库设在市商委,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三年内有效第十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审批程序1 、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的市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商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拟写书面结论性意见2、市商委、市财政局将评审后的项目评审结论意见及资金安排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3、市商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通知业主和业主所在地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商委负责检查项目进度,并将进度情况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市商委的通知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项目的业主单位第十一条 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财务处理经批准使用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商业企业必须作好财务处理工作。
企业收到项目贷款贴息, 做“补贴收入” , 计入当期损益; 对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企业或单位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 , 待项目完工后转增“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 第十二条 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考核及监督管理1 、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必须同目标挂钩、同规划挂钩、同进度挂钩、同资金配套能力挂钩、同“三大重点”挂钩2、经批准使用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确保项目质量、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结束后向市商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项目未能如期实施、完成和项目质量有问题的,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3、市商委、市财政局对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实行日常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年度专项审计制度4、市商委、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结果,对项目资金使用得好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企业将予以继续支持;对项目资金使用不佳的暂缓支持;对挪用项目资金的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收回资金,直至依照有关法规追求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