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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PPT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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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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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济法,作者:王辉,责任编辑:朱玲 出版日期:2011年12月 IDPN: 308-2011-59 课件章数:15,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 第四节 消费者权利保护,第一节 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是消费者,核心是消费者的权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利益。 首先,垄断的不断发展使得标准合同等大量存在,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破坏。 其次,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经营者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采用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再次,科技进步使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知之甚少或者存在认识错误。 最后,促销手段花样繁多,宣传媒介越来越无孔不入,不真实的信息无时无刻不在向消费者传递,这些都会使

      2、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别保护原则 (二)社会共同保护原则 (三)全面保护原则 (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特别保护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经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为平衡这种地位上不合理的差异,抑制不法经营行为,有效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一规定确立了在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社会共同保护原则。,(二)社会共同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原则即消费者权益要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保护。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经营者还要承担其产品和服务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三)全面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在“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

      4、更多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产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时,即使生产者在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消费者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五)无过错责任原则,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一)保护范围广泛 (二)以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为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一)保护范围广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从一般日用品到高档消费品,直到服务领域,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也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者的社会角色承认等各方面,涉及到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二)以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为主 在规范方式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倾向,即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在责任形式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往往直接明确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围绕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5、。,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经营者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产生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这些国家机关主要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各项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各种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消费知识方面的教育等。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也体现在国家机关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申诉、起诉、帮助消费者恢复被侵犯的权利等方面。,2. 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也具有国家干预的强烈色彩。在这种关系中,生产经营者不仅根据合同,而且要根据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3.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和地位,(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1.消费者利益

      6、作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2.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 3.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商法保护之不足。,(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本位、消费者本位的立法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基础、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已突破了传统民商法体系,成为解决“信息偏在”、不正当竞争等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因此应当成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以提供合格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节

      7、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二)消费者的特征,一、消费者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1.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 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二)消费者的特征,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指依法享有的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一)安全保障权,知情权,也称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知情权,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于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 二是对于选择商品和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者

      8、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是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 人身权受到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财物灭失、被盗等,以及伤、残、死亡等支付的费用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消费者外还包括第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到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人。,(五)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六)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得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知识获得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有关市场的知识; 其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而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实现消费目标,不断增强自我

      9、保护能力。,(七)知识获得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重和重视。,(八)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是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该项权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其二,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促进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其三,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消费者保护机构或组织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完善各项制度。,(九)监督批评权,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 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 经营者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经营者义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一)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知,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一)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这里主要指履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对经营者履行各项义务的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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