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与《公司法》及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2
42页1、民法典与公司法及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2汇报人:xxxx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成立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目录CONTENTS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一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的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法人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其他出资人利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营利法人中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和“一股独霸”,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虽然控股岀资人通过关联交易对营利法人的经营业务提供“支持”的事例并不少见,但控股出资人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掏空”其所支配的营利法人是更为多发和常见的现象,已成为我国法人治理中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为消除关联公司的负面影响,相关法律对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干预。例如,针对关联公司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关联公司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突破,规定
2、关联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针对关联公司中的关联方有可能剥夺非关联方的利润、转移公司商业机会等,规定关联方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针对关联公司的隐蔽性,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保护可能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针对关联公司收益的整体性,通过会计法规定合理调整关联公司之间的会计核算,防止规避国家税收,等等。民法典民法典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与民法典完全一致。该规定是对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范,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继续适用。新公司法司法解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释(五)(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新增)、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
3、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与营营利法人有关利法人有关联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法人的关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法人的关联联关系关系损损害害营营利法人利益利法人利益:1.控股出资人,对控股岀资人的界定,可以参考公司法第216条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是指其岀资额占营利法人的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虽然出资额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岀资人。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法人的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法人行为的人。3.董事,是指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岀来的董事会成员。4.监事,是指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营利法人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公
4、司设立分支机构民法典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14条是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与民法典第74条第一款相同,对民法典第74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公司法未规定,民法典生效后,相关问题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总公司承担。民民诉诉法司法解法司法解释释第52条在规定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时,对法人分支机构,明确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即赋予分支机构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案件中可直接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根据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责任的大小,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分支机构承担或由公司承担。对选择由分支机构承担的,在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责任时,还可以再主张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即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也包括从事该民事活动的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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