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条文解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101页1、刑法修正案(十二)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一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二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刑法修正案(十二)第4-74-7条条解读与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构建解读与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构建三三 20232023年年1212月月2929日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文简称(下文简称“修正案(十二)修正案(十二)”),并),并将于将于20242024年年3 3月月1 1日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除施行时间的条款外共有七条,内容主要集起施行。本次修订除施行时间的条款外共有七条,内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听取了广大民营企业的切实需求,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背中于两方面。一是听取了广大民营企业的切实需求,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背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持续深化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二是持续深化“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工作,对行的反腐工作,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做出了一定调整。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做出了一定调整。引言引言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一一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一)(一)加强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类犯罪加强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类犯罪在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已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本次修正案(十二)的主要特点是在前述三个条文基础上均增加了第二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背信罪名是对企业家的殷切希望的积极回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需求,对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1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主体从“董事、经理”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而言,1993年公司法第61条对于经营同类营业的禁止对象确定为“董事
3、、经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下文简称“新公司法”)第184条已将此类禁止行为的适用对象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见修正案(十二)的修改与新公司法的规定总体上进行了衔接。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上市公司董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修正案(十二)中本罪适用的对象不仅为公司人员,还有其他企业人员,对于企业而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比照新公司法规定,总体定性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要管理人员。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另一方面,本次修改将民营企业纳入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惩治范畴。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十二)在本罪适用于民营企业时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在构成要件中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参考新公司法进行理解。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例如,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4、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148条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于刑法层面要求的“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续可能会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及实践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2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类型的范围。刑法的第二款仅规定了采购商品,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接受服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已基本认可了“商品”的概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解释,本次修改明确将商品与服务两相结合,概括性地涵盖了企业日常采购的所有对象,符合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实际现状。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也即,企业工作人员从亲友单位进行采购的,应当保证价格公允、质量合规,避免以亲友关系为纽带的内部腐败滋生蔓延,从而避免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被侵蚀残害。同时,如何客观衡量服务的公允市场价格以及如何客观判断服务质量均是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也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否则,此条的修改可能只起到心理震慑作用,而无法真正打击腐败行为。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此外,与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
5、营业罪的修改类似,修正案(十二)也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相较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处罚刑事罪名的前提也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同样可以参考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82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最终保障法,体现了其谦抑性。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3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保护法益扩大到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契合修正案(十二)同等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精神。与第165条、第166条修改不同的是,由于本罪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为“徇私舞弊”,可以理解为已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含义,故不再特别规定构成本罪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以上三条修改的共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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