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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条文解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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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刑法修正案(十二)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读与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一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二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刑法修正案(十二)第4-74-7条条解读与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构建解读与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构建三三 20232023年年1212月月2929日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文简称(下文简称“修正案(十二)修正案(十二)”),并),并将于将于20242024年年3 3月月1 1日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除施行时间的条款外共有七条,内容主要集起施行。本次修订除施行时间的条款外共有七条,内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听取了广大民营企业的切实需求,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背中于两方面。一是听取了广大民营企业的切实需求,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背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持续深化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二是持续深化“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工作,对行的反腐工作,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做出了一定调整。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做出了一定调整。引言引言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一一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一)(一)加强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类犯罪加强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类犯罪在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已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本次修正案(十二)的主要特点是在前述三个条文基础上均增加了第二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背信罪名是对企业家的殷切希望的积极回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需求,对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1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主体从“董事、经理”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而言,1993年公司法第61条对于经营同类营业的禁止对象确定为“董事

      3、、经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下文简称“新公司法”)第184条已将此类禁止行为的适用对象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见修正案(十二)的修改与新公司法的规定总体上进行了衔接。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上市公司董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修正案(十二)中本罪适用的对象不仅为公司人员,还有其他企业人员,对于企业而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比照新公司法规定,总体定性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要管理人员。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另一方面,本次修改将民营企业纳入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惩治范畴。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十二)在本罪适用于民营企业时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在构成要件中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参考新公司法进行理解。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例如,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4、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148条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于刑法层面要求的“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续可能会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及实践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2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类型的范围。刑法的第二款仅规定了采购商品,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接受服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已基本认可了“商品”的概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解释,本次修改明确将商品与服务两相结合,概括性地涵盖了企业日常采购的所有对象,符合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实际现状。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也即,企业工作人员从亲友单位进行采购的,应当保证价格公允、质量合规,避免以亲友关系为纽带的内部腐败滋生蔓延,从而避免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被侵蚀残害。同时,如何客观衡量服务的公允市场价格以及如何客观判断服务质量均是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也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否则,此条的修改可能只起到心理震慑作用,而无法真正打击腐败行为。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此外,与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

      5、营业罪的修改类似,修正案(十二)也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相较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处罚刑事罪名的前提也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同样可以参考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82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最终保障法,体现了其谦抑性。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3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保护法益扩大到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契合修正案(十二)同等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精神。与第165条、第166条修改不同的是,由于本罪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为“徇私舞弊”,可以理解为已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含义,故不再特别规定构成本罪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以上三条修改的共性是

      6、将原刑法相关条文中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从政策导向的层面来看,可能会一定程度上缓解以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类案件较难立案的情况。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不同类型企业中的人员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法益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行为人实施以上三条的犯罪行为会侵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但民营企业人员不可能侵犯该种法益。再比如,国有企业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安全,相对而言性质更恶劣,影响更大。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二)(二)加强打击贿赂犯罪加强打击贿赂犯罪1 1、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对于单位受贿罪,修正案(十二)主要调整了其法定刑,将起刑点五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是为了与受贿罪及本次修改后的行贿罪的刑罚相匹配。同时,将在原“情节严重”基础上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本次修法严惩受贿的立法精神。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2 2、行贿罪、行贿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从新旧条款对比来看,表面上修正案(十二)降低了行贿罪的有期徒刑期限,但实际上这是根据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对于行贿

      7、罪的有期徒刑期限进行调整与修正,其本质并非是对于行贿罪放松惩治要求,而是在立法上对行贿、受贿罪进行了衔接,在量刑幅度上予以平衡和匹配。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2016年的司法解释还是此次的修正案(十二),都明确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等领域作为重点监督、监管的对象。因此,处于与该等领域相关行业的企业(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等),或者是企业与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部门往来密切的,应当更加注重对于企业内部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帮助其了解犯罪的严重后果,并帮助企业杜绝被牵连、被处罚的风险。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3 3、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修正案(十二)将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增加一档“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法定刑最高刑提到七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加大惩处行贿类犯罪的态度。由于该条罪名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关系,且从立法精神来看,大多数受贿类罪的法定最高刑比行贿要更重,因此,对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才如此确定,区别于单位受贿罪的十年有期徒刑。一、修订内容一、修订内容4 4、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一、修订内容一、修订

      8、内容修正案(十二)的该条调整是为了与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相衔接,对于涉及单位的行受贿行为,均进行同步调整,防止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以此规避处罚的情形。另一方面,该条调整后的法定刑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保持了一致,解决了以往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高仅五年有期徒刑,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高刑却可达十年有期徒刑的失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弊合规体系的构建二二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渎职犯罪”以及“加大对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两大核心内容,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背信行为的罪名囊括及扩展、以及对民营企业家外部贿赂行为的打击升级,进一步凸显了我国民营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完整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以及高效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民营企业在新的执法及司法环境下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合规风险存在新的意义和价值。(一)刑

      9、法修正案(十二)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内容简析条内容简析此次修正案的前三条,将刑法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保护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延伸到包含“其他公司、企业”,意即,作为非国有公司主体的民营企业,在出现相同或相似行为时,也同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类型的扩大化、犯罪客体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无处遁形,打击范围变大、惩处力度升级。具体而言: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1 1、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 1条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现行刑法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新增】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10、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对公司法规制层面“竞业禁止”的一种刑法约束,本质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的高管或其他管理层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职权便利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业务,从而捞取个人利益,损害国有公司利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此次修正案对该罪名的条文增补,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体进行了扩大性约束,一方面国企的适用人员从“董事、经理”扩大为“董监高”,另一方面整个罪名的适用主体从以前单一的国有公司扩展到民营企业的董监高,这一变化是对我国目前民营企业由老板或高管某一人或某几人说了算而导致渎职、背信行为频发现状的一种立法回应。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1-3条解读与反舞弊合规体系的构建条解读与反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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