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7
46页1、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wuycufe-,Ch7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1.1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险:标的是财产,以实际价值、保险利益为基础;适用补偿性原则。 人身险:标的是生命、身体,自主协商确定保额。,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二、保险利益的确定 财险: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 人身险: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即使之后丧失,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三、保险金的给付 财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相关派生追偿, 损失分摊原则。 人身险:定额给付性,不适用补偿原则。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问题。 特例:医疗费用保险可以采用补偿方式!,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1传统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该保险是以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定期寿险 在保险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如期满仍生存,不给付保险金(1,5,10,20年)。 终生寿险 以终身为保险期间。到100/105岁认为死亡概率为1,给付保险金。,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终身寿险保费高于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中途可以退保。 终身寿险有两种缴纳保费方式: (1)终身缴费 (2)限期缴费,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二、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三、生死两全保险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用途:提供老年退休金;为遗属提供教育和生活费用;债务抵押品;,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四、年金保险 一类特殊的分期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保费可以趸缴或分期缴纳。但是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必须缴清所有保费。 年金保险可分为以下标准分类。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 前者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3、,后者无此限制。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 个人年金被保险人仅一人;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有两人以上保险人,年金给付到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联合年金有两人以上保险人,只要一人先行死亡,年金就停止给付。,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定期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给付年金,并以约满和被保险人死亡两者之间的先发生者做外终止给付年金的时间。终身年金的领取人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最低保证年金是指在保证给付年限内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向其受益人支付剩余年金直至期满为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2新型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 二、万能人寿保险 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3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辨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1或2年)后,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缴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违反诚信原则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有时会遗漏信息,保护被保人和受益人
4、; 防止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承保时知晓有隐瞒而承保,在事故发生时拒绝赔付。,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二、年龄误告条款: 误报年龄保险合同也不因此失效,但保险人可根据被保人真实年龄调整保险合同。 真实年龄规定的最高年龄,合同自始无效,退还保费;逾期2年除外。 真实年龄在承保范围内,但大于告知年龄,即少缴保费,则按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之比减少保额;也可多缴保费。,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问题: 张某投保10年定期寿险,保额5万,投保年龄40岁,趸缴保费3189元,5年后死亡,发现真实年龄42岁,应缴保费3559元,问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实际保额:50000*(3189/3559)=44800 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增加保费: 3559-3189=370元 真实年龄在承保范围内,小于告知年龄,即按真实年龄退还保费。 退还保费3559-3189=370元,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三、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缴费时,即使保单失效,仍享有长期人身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5、 四、宽限期条款: 未按时缴纳保费,给予1或2月的宽限期,此限期内续缴保费,保单仍有效。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给付保险金,但从中扣除应缴保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仍不缴,则效力中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五、复效条款: 因欠费保单失效后,自失效起2年内可申请复效,保险人同意后补交保费和利息即恢复效力。2年内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无复效可能。 六、受益人条款: 明确规定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变更。,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七、自杀条款: 保单生效后2年内自杀,不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2年后自杀,给付保险金。 原因: 精算保费的死亡率依据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包括自杀。 受益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2年期限基本可排除道德风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2.1 贾某于1998 年5 月3 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在按期交纳了1998 年、1999 年两年的保险费后, 没有按 期缴纳2000 年的保险费。2000 年7 月28 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 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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