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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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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7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wuycufe-,Ch7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1.1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险:标的是财产,以实际价值、保险利益为基础;适用补偿性原则。 人身险:标的是生命、身体,自主协商确定保额。,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二、保险利益的确定 财险: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 人身险: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即使之后丧失,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三、保险金的给付 财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相关派生追偿, 损失分摊原则。 人身险:定额给付性,不适用补偿原则。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问题。 特例:医疗费用保险可以采用补偿方式!,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1传统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定期寿险 在保险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如期满仍生存,不给付保险金(1,5,10,20年)。 终生寿险 以终身为保险期间。到100/105岁认为死亡概率为1,给付保险金。,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终身寿险保费高于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中途可以退保。 终身寿险有两种缴纳保费方式: (1)终身缴费 (2)限期缴费,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二、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三、生死两全保险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用途:提供老年退休金;为遗属提供教育和生活费用;债务抵押品;,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1人身保险概述,四、年金保险 一类特殊的分期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保费可以趸缴或分期缴纳。但是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必须缴清所有保费。 年金保险可分为以下标准分类。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 前者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后者无此限制。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 个人年金被保险人仅一人;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有两人以上保险人,年金给付到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联合年金有两人以上保险人,只要一人先行死亡,年金就停止给付。,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定期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给付年金,并以约满和被保险人死亡两者之间的先发生者做外终止给付年金的时间。终身年金的领取人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最低保证年金是指在保证给付年限内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向其受益人支付剩余年金直至期满为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2新型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 二、万能人寿保险 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7.2.3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辨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1或2年)后,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缴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违反诚信原则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有时会遗漏信息,保护被保人和受益人; 防止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承保时知晓有隐瞒而承保,在事故发生时拒绝赔付。,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二、年龄误告条款: 误报年龄保险合同也不因此失效,但保险人可根据被保人真实年龄调整保险合同。 真实年龄规定的最高年龄,合同自始无效,退还保费;逾期2年除外。 真实年龄在承保范围内,但大于告知年龄,即少缴保费,则按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之比减少保额;也可多缴保费。,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问题: 张某投保10年定期寿险,保额5万,投保年龄40岁,趸缴保费3189元,5年后死亡,发现真实年龄42岁,应缴保费3559元,问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实际保额:50000*(3189/3559)=44800 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增加保费: 3559-3189=370元 真实年龄在承保范围内,小于告知年龄,即按真实年龄退还保费。 退还保费3559-3189=370元,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三、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缴费时,即使保单失效,仍享有长期人身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四、宽限期条款: 未按时缴纳保费,给予1或2月的宽限期,此限期内续缴保费,保单仍有效。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给付保险金,但从中扣除应缴保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仍不缴,则效力中止。,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五、复效条款: 因欠费保单失效后,自失效起2年内可申请复效,保险人同意后补交保费和利息即恢复效力。2年内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无复效可能。 六、受益人条款: 明确规定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变更。,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2人寿保险,七、自杀条款: 保单生效后2年内自杀,不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2年后自杀,给付保险金。 原因: 精算保费的死亡率依据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包括自杀。 受益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2年期限基本可排除道德风险。,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2.1 贾某于1998 年5 月3 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在按期交纳了1998 年、1999 年两年的保险费后, 没有按 期缴纳2000 年的保险费。2000 年7 月28 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 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9 月9 日, 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 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11 月, 贾某因病情恶化, 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 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 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 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贾某的儿子不服, 向法院提出诉讼。,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2.1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 法院判决驳回贾某儿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贾某在宽限期外被确诊患癌症, 且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办理了复效手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条款 的理解。复效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交纳保险费 以求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 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 也可以在一定条件,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2.1 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一个机会, 投保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使已经中止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对投保人来说, 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也只有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申请复效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 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 效力中止或失效时间超过两年就不能申请复效。但是投保人如果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退保金的, 则不能申请复效。 其次, 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此时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失效期间,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健康恶化, 或所变更的职业危险性增大, 其复效申请就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投保,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2.1 人要求复效时, 也要根据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声明书等材料。这样要求是为了避免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被保险人可能做出的逆向选择。 第三, 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四, 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在本案中, 因被保险人于宽限期外确诊为癌症, 即癌症的出险时间发生于保单失效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被保险人在确诊为癌症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 但投保人在复效时并未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可以视为故意告知不实。因此,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复效的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3意外伤害保险,7.3.1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费率:依据损失率,而非死亡率、利率来计算。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依据损失率,而非死亡率、利率来计算。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意外事故为伤害近因。,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 是指从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与保险期限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强调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后的死亡/残疾须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自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要给付保险金,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3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采用定额赔偿的方式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死亡保险金全部支付。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7.3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造成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给付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3.1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案例7.3.1 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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