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pdf
7页第 38 卷第 2期 2008 年 3 月浙 江 大 学 学 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Vol. 38, No. 2 Mar. 2008[ 收稿日期] 2007 ?08?01[ 本刊网址? 杂志] http: // www. journals. zju. edu. cn/ soc[ 作者简介] 董国庆, 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 帕累托改进董国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 杭州 310012)[摘? 要] 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 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多在既定财政拨款制度下, 法院应采取一种对各方诉讼当事人有激励的规则进行 帕累托改进!: 如提高审判的透明度, 使诉讼当事人对其预期诉讼收益有大致预计, 这样可使相当部分的简单纠纷自行和解; 支持胜诉方关于要求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的请求, 使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成本内部化, 可提高律师的介入率, 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而且有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院在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节省了取证成本, 故应降低审判的错误成本, 杜绝超审限结案, 增进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收益。
[关键词] 诉讼费; 审判成本; 诉讼收益; 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Confronting the Courts with Lowered Litigation CostsDong Guoqing(T heH igh People?s Court of Zhej iang Province, H angz hou 310012, China)Abstract: ∀The Measures for the Payment of Litigation Cost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30, 2006, substantially lowers litigation costs. Meanwhile, it specifies the separate management of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of litigation costs. H owever,most local financial departments link up financial funds allocated to courts with their income of litigation costs, i. e. the source of the courts? funds includes both allocated funds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their income of litigation costs. Consequently, courts land in the prisoner?s dilemma game of struggling for profits: on the one hand, they have to bargain with the government for more allocated funds; on the other, they contend with litigants for more litigation costs. Lowered litigation costs give rise to a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to be taken up by courts. Under the current financial allocation system, the courts should take incentive measures to all litigants, in order to achieve Pareto Improvement. Such measures include: promoting trial transparency to help litigants predict their litigation profits, thus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cases can reconcile of itself; supporting the demand that legal costs be paid by the losing party to make legal costs be restricted within the parties, thus the lawyer may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as the courts save their costs of collecting evidence under the trial mode of ∀adversary system∀, they should lower the mistaken costs of trials, eliminate the phenomenon of concluding the trial exceeding the time limit, andboost the parties litigation profits.Key words: litigation costs; trial costs; litigation profits; Pareto Improvement经济学分析中一个重要的假定是, 个人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 会理性地作出他们认为可以获得 效用最大的利益选择。
以布坎南、 贝克尔、 诺斯为代表的新政治经济学家把经济学扩展到政治、 家庭、 歧视等非商业性选择领域, 贝克尔甚至认为, 经济分析就为理解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直为边沁、康德、 马克思及其他学者长期求之不得的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 1] 19经济学分析固然有其局限, 但人类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却是无疑的在司法活动中, 政府、 法院、 诉讼当事人都在努力减少自己的成本, 追求各自收益的最大化政府基于一定的立法价值取向, 有将一部分本该由国家承担的成本转化为由个人承担的诉讼成本的, 如收取诉讼费; 也有将一部分个人诉讼成本转化为法院成本的, 如由法院向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 也有将一部分个人诉讼成本转移给外部的, 如规定由律师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等等法院如何在既定财政拨款制度下, 在审判权限的框架内合理分配或转移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 成本!, 以达到 帕累托最优!, 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一、对政府而言, 法院是公共品, 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为最佳( 一) 公共品的概念及其运作方式? ? 公共品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于 1954 年提出的它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水平的物品。
此类物品有两个特征: 一是非竞争性, 指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的消费, 即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 二是非排他性, 指不能轻而易举地排斥他人消费该物品, 即消费者有可能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其他人提供的公共品或劳务的效益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对此类公共品很难发挥作用, 导致市场失灵, 故这个领域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 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来解决公共品的供给司法具有显著的公共品特性, 法院也不例外但法院具有一定的 拥挤性!#, 它对民事案件是收取一定费用的, 这个费用有学者认为是诉讼当事人 购买正义的成本!, 也有学者认为是对受益者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其实, 经济学上的解释是防止对公共品的无偿滥用, 提高公共品的利用效率合理的诉讼费用分担规则可以引导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解决其纠纷1989 年 7 月 12 日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法院难脱创收之嫌, 深受学界的质疑, 且该办法大多是原则性条款, 甚至有 兜底条款!诉讼的边际收益则是指增加一单位的诉讼成本可带来的诉讼收益的增加当诉讼边际成本等于诉讼边际收益时, 政府投入成本与法院生产 正义!的收益是最有效的。
当然, 由于 正义!的价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 政府在民众对正义!的偏好的掌握方面是偏弱的, 这是因为, 一旦人们意识到他们所缴纳的税款取决于政府所料想到的他们对该物品的评价程度, 他们就会低报他们的真实评价![ 5] 462, 故政府对法院生产 正义!的依赖, 有明显的滞后性二、影响原告诉讼率的因素 ∋∋∋ 诉讼预期收益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后, 原告起诉门槛降低, 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幅较大问题是: 在我国诉 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则下, 诉讼费下调是不应该造成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多的因为对原告而言,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是有道理, 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诉讼费自然也会由被告全部承担, 故诉讼费的高低、 多少是与自己没有关系的, 无非是自己在起诉时暂时预付了那么, 诉讼费收 费标准下调后, 为何会引起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诉讼成本的最小化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收益的内在要求, 其在选择是否提起诉讼或反诉时, 会进行诉讼预期收益估计诉讼预期收益为其胜诉时判决确定数额乘以其估计胜诉概率加上其败诉时判决确定数额乘以其估计败诉概率之和, 再减去诉讼成本这样, 胜诉概率和诉讼成本就成为决定诉讼预期收益 的两个主要因素。
一) 胜诉概率的估计当事人对诉讼的胜诉概率估计, 与诉讼中的信息有关, 信息同时又左右着策略的强硬度一般 认为, 信息占优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占有主导地位, 但信息过多未必是好事 掌握信息较多并不能保证利益也一定较多例如信息较多的博弈方常常更清楚过度竞争的危险, 因此为了避免不理智的恶性过度竞争, 避免两败俱伤, 只能采取较为保守的策略, 从而也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相反, 那些信息较少, 对危险了解较少的博弈方却可能因为不顾忌后果而掌握了主动, 从而也得到较多的95第 2 期董国庆: 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利益 ![ 6] 26博弈中有个 共同知识!的特定概念, 它是指假定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某一知识, 但此时该知识尚不是共同知识,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均知道对方知道, 且他们各自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该知识, 此时该知识才是共同知识满足这一条件的信息称为 完全信息!, 诉讼中的 共同知识!就是 指法律明确要求公开的与案件纠纷有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 经过证据交换、 庭审质证认证后, 双方当事人都知道, 且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的信息审判的结果应该是维系于 共同知识!, 也只有基于这样的 共同知识!, 这个审判的胜负才能大致预料到。
信息经济学认为,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交易双方利益失衡、 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不对称性, 一是指非对称发生的时间, 二是指非对称信息的内容[ 7] 235信息不对称情况多数是制度选择的结果而非制度选择的原因在一个不成熟的法律市场中, 非正式制度便会代替正式制度, 潜规则成为法律市场的 游戏规则!因此, 解决信息不对称首先要着眼于信息分配和信息获取机制,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二) 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诉讼当事人为达诉讼目的, 预期在诉讼过程中所支付、 消耗的所有费用在经济学的分析中, 诉讼成本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 不同的分类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借用波斯纳的分类#, 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分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两类直接成本是指当事人为参与诉讼活动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错误成本是指诉讼当事人实施不当或违法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成本, 如提出不当的诉讼请求、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成本诉讼当事人应对这两项成本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