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doc
2页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聚众斗殴罪概念: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 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 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 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 本实施细则。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 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 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 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