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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责任期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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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一、保证责任期间的涵义1(一)保证责任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1(二)保证责任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2(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2(四)保证责任期间只能是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发生后的一定期间,2(五)保证责任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效果,2 二、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2(一)保证责任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2(二)保证责任期间亦非除斥期间,3(三)保证责任期间乃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存续”上的期间,3 三、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4(一)催告期间是不是保证责任期间,4(二)不定期保证是不是保证责任期间,4 四、保证责任期间的中断与中止4(一)保证责任期间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5(二)保证责任期间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规定,5 五、保证责任期间的确定5六、结语6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7 页 -2 论保证责任期间 论文摘要 保 证 责 任 期 间 是 保 证 制 度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探 讨 和 研 究 保 证 期 间有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所 谓 保 证 责 任 期 间 就 是 根 据 当 事 人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允 许债 权 人 不 积 极 主 张 权 利 而 保 证 人 仍 可 能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固 定 期 间保 证 责 任 期 间既 不 是 诉 讼 时 效 亦 非 除 斥 期 间,而 是 有 别 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和 除 斥 期 间 之 外 的 一 种独 立 的 期 间 形 态本 文 将 对 保 证 期 间 的 有 关 理 论 与 相 关 立 法 进 行 探 讨,以 及 对有 关 保 证 期 间 中 断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关键词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性质Du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suring Abstract:Ensure that responsibility is to ensure that during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to explore and research the warranty period are extremely important.During the so-called guarantee,is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r the law to allow creditors do not actively advocate the rights of the guarantor may sti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a fixed period.Ensure that responsibility is not a limitation period is not scheduled period,but different from the limitation period during and beyond the span of an independent during the form.This will ensure that the relevant period to explore theory and related legislation,as well as the guarantee of such issues during the break.Keywords:Warranties;Warranty period;Nature一、保证责任期间的涵义1994 年 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 号,以下简称有关保证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

      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类似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但其并没有明确定义保证期间或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后,才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保证责任期间制度,其中涉及“保证责任期间”的一共有6 条,即第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但同样也没有对保证责任期间做出定义,而仅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订立和效力做出原则性规定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依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责任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责任期间可以起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保证责任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担保法第 15 条把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合同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法律加以补正二)保证责任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7 页 -3 在该期间内保证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因此,本质上,保证责任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担保保证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因保证形式不同,要求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因主张权利的对象和方式而有所不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而在一般保证中,权利主张的对象是主债务人,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辨权所决定的四)保证责任期间只能是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发生后的一定期间,而不能是保证责任发生前的一定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虽然是基于保证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的,但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是在保证合同成立时就发生的而只能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会发生即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必须证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如果不发生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则不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不能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而只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五)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责任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方面,若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的,逾期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在债权人按上述对象和方式主张权利时,保证人也未必一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在一般保证中,若主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完全地履行了主债务,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若主债务人未完全地履行了主债务,即便保证期间已结束,保证人也仍然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从立法上看,各国均未对保证责任期间作出定义,更没有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然而明确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对保证责任期间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在我国担保法出台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众说纷坛,显然这场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而展开的关于性质之争,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 6 个月保证责任期间届满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将获得免责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因而具有时效的功能,故属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6 个月之规定应属特殊的诉讼时效,而第二十六条之保证期间则属除斥期间而本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有如下的理解:(一)保证责任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7 页 -4 时效。

      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区别较为明显2000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将保证期间归属于诉讼时效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二)保证责任期间亦非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与保证期间虽均系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然而二者在规范的方式、性质等方面大有不同1,规范目的不同除斥期间制度创设的理由,与时效相同,旨在维持社会的原有秩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权利,是以行使权利而原秩序为之变更,以不行使权利而原秩序为之维持,故除斥期间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或关系根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保证期间创设的本旨并不在维持社会秩序,而是在于平衡保证制度中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证人的利益2,规范性质不同虽然二者均属不变期间,但除斥期间为“法定之不变期间”,而保证期间为约定不变期间即便适用法律推定的期间,也只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正,本质上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非“法定”。

      3,就期间起算点而言,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之时计算;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就客体而言,因除斥期间而消灭的,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均为形成权而因保证期间届满免除的是一种可能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所指向的是请求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或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据合同法产生的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三)保证责任期间乃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存续”上的期间保证责任期间确有其自身的特点,无论将其归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是不准确的保证期间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责期间或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即不必强求归属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作为权利存续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权利人享有权利(一般是请求权)或者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从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提供依据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保证责任期间,乃是因为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利益,而保证期间作为一项重要的衡平措施,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估量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利益的法律反映同时,保证期间的法律设定,降低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风险,敦促了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增强了社会经济的流转,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二类型说和三类型说二种学说:二类型说即将其划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二种三类型说,就是其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定期间三种,此外,还有的学者大致认为,不定期间保证也应成为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二类型说,在我国法上的根据是我国担保法第25 条、26 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7 页 -5 的规定;三类型说则是担保法的相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 11 条的规定二类型说及三类型说中的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是基本没有争议的保证期间的类型,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一)催告期间是不是保证责任期间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理由是:首先,催告权属于形成权,仅以保证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发生消灭效力的权利。

      与此相适应,催告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其次,催告权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为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确定法定期间起点的根据.而催告权行使的期间本身不是保证责任期间;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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