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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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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牧****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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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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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 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2、,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4)作了文字表述的修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落实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法律后果。没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没有任何威慑力。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越来越

      3、多元化,这就需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要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例如,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 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 此外,现代社会侵权形态的多样化,也需要侵权责任方式的多样化。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侵权这种新的侵权形态。网络侵权具有快速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就必须采取停止侵害等侵害责任方式。因此,侵权法的一个重要发展

      4、趋势就是侵权责任方式的多元化。这既适应了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扩大的要求,也为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救济。 1 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适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从民法通则多年的实施效果看,多样化的责任方式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基本采纳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只是将属于违约责任方式的两种方式,不适用于侵权案件的“支付违约金”责任和可以被“恢复原状”包含的“修理、重作、更换”删除。民法总则第179条在总结和继承我国二十多年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民法典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根据本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中,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对于任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

      5、的不法行为人都可以适用这种民事责任方式,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方式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的或业已终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责令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2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例如,某人在他人家门前堆放垃圾,妨碍了他人通行,同时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受害人请求排除的妨碍必须是不法的,如果行为人的妨碍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行为人可以拒绝受害人的请求。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应由行为人承担。 3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予以消除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消除危险这一责任方式的前提

      6、必须是有危险状态的存在,这一危险具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但是该损害又尚未实际发生。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普遍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不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原来依据合同占有他人财产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行为人应当返还原物。此前,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规定内容已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所吸收。此前,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一般是 该财产的所有人,但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财产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返还财产责任这一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就无法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35条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一般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所有人的财产在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4 采用恢复原状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

      7、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有可能。受到损坏的财产不存在的,或者恢复原状不可能的,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恢复原状若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若修理后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前状况的,行为人还应当对该财产的价值贬损部分予以赔偿。 5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对于该标的物所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者重作的民事责任方式。虽然立法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将修理、重作、更换视为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形式而将其删除。 6 通常而言,修理、重作、更换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而且有关部门法律、审判实务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一具体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已普遍接受,民法总则又将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恢复。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 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8、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2条对此内容予以了保留。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是对合同没有履行而采取的民事责任方式。上述这些责任方式,在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加害给付中,都是可以适用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门规章等对于商品“三包”的规定实际上也大致属于这一范畴,属于更为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7.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典型形式,即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对此,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77条对此予以了保留。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要以合同标的具有履行可能为前提,如果不具备履行可能性,比如特定的标的物灭失等,这时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 8.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核心在于损害赔偿。无论在违约责任还是在侵权责任,

      9、通常都要用到损害赔偿,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它们针对的也都是赔偿损害。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并不能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但损害赔偿仍是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救济损害的最基本形式。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9.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救济违约的一种责任方式,是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责任形态。这一责任承担方式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具体落实。比如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具体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根据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来决定。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范围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例如,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就应当在曾刊载该文章的报刊或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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