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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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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88684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9.37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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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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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一百 零二条 理解 适用
资源描述: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界定的规定。   【条文理解】   我国的社会实践中,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实际上是民事活动的一类主体,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受民法的调整。 [1] 然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仅规定了公民(自然人)、法人,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主体。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中普遍有“其他组织”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有必要规定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是对《民法通则》的完善,不仅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的矛盾,也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的矛盾。《民法典》对这一内容予以保留。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上广泛存在,但各国家或地区对其称谓不同。例如,德国称为“无权力能力的社团”;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财团”;英美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2] 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确有一个从承认单一主体(自然人)到承认多元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决定因素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本条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同时,由于非法人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数量庞大,难以细致规范,因此,本条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技术,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界定。第1款概括指出非法人组织的部分特征,即“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第2款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非法人组织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即“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应当将本条与本章其他条文,特别是第104条结合起来看,才为完整。根据这些规定,非法人组织具备以下特征:(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2)依法登记;(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形式,例如将非法人组织分为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再根据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将非法人社团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社团、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等。本条第2款没有严格根据特定标准分类列举,而 是不完全列举。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我国有单行法律予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关于合伙企业,我国也有单行法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该司法解释虽然是对民事程序法中涉及的“其他组织”的描述,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作为认定非法人组织的参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非法人组织与非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所表征的是该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 位,并不涉及其政治的正确性、组织或行为的合法性;非经登记的组织是未履行登记程序的组织,仅仅是揭示该组织设立或成立没有履行法定的或必要的注册登记程序,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所从事的或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非法组织则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或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组织,具有违法性。 [3]   还应当注意将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区别于民事诉讼主体。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上即具有了主体地位,实现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一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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