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
4页1、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
2、制度、io9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2X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202X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由会员汽***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中班健康洗手教案反思
智能大厦门禁一卡通综合管理方案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某房建工程监理工作总结secret
小学落实“双减”政策,加强“五项管理”致家长一封信
西安关于成立微纳机器人技术应用公司可行性报告_模板参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写作培训
酒店行业会计职责(4篇).doc
2023年委托加工协议书模板(九篇)
瓷砖销售合同样本(九篇).doc
吞2诸葛孔明传之武将掉宝图鉴完美版
轻型井点降水施工方案
打造“四新队伍”培育文明乡风——村级“文明乡风建设”典型案例
扬州树人中学初中招生数学试卷
肾脏病基础知识初级版
安全教育日演讲稿
醋泡花生正规做法
靶材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报告(范文)
百色右江双线大桥跨越百罗高速公路施工防护方案
社会关爱失能老人的活动方案
幼儿园教师年度考核工作个人总结模板(15篇).doc
2022-12-01 7页
2024-02-15 20页
2023-07-09 177页
2022-12-21 53页
2023-12-29 6页
2023-05-07 4页
2023-11-03 130页
2023-07-27 100页
2022-12-09 2页
2024-02-12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