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对比解读--4
69页1、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对比解读-4XXX目录CONTENTS简易程序的修订十八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十九细化法制审核制度二十完善听证制度二十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二十二简易程序的修订十八(一)新旧法条对比原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二)条文解读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行政违法案件,不能随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的修订(1)提高了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法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提高了罚款数额,降低了适用门槛,这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2)增加了除外情形 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除外情形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均无此
3、权限。(3)删除了执行规定 将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删除,在新法中单设第五十三条,对当场处罚的执行作出专门规定。2、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拒签情形的处置、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等,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更加便于实践操作。(1)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称谓将“执法身份证件”改为“执法证件”。(2)明确了拒签情形的处置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上述第五十二条位于“第二节 简易程序”中,第六十一条位于“第三节 普通程序”中。显然,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即可,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当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语境下,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理应为上述过程提供映证与支
4、撑。(3)完善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当场处罚决定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调整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报备要求 将“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改为“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应立法技术要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十九(一)新旧法条对比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两个要求:(1)事前公开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2)事后公开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行政处罚过程全纪录制度增加全程记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法制审核程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
5、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二)条文解读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新行政处罚法中的重点条款及解析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公示要求,主要从事前公开、事后公开两个角度对“三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限缩了事后公示的范围,增加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而言,该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的内容及方式,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统筹好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方面。另,除事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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