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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对比解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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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对比解读-4XXX目录CONTENTS简易程序的修订十八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十九细化法制审核制度二十完善听证制度二十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二十二简易程序的修订十八(一)新旧法条对比原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二)条文解读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行政违法案件,不能随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的修订(1)提高了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法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提高了罚款数额,降低了适用门槛,这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2)增加了除外情形 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除外情形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均无此

      3、权限。(3)删除了执行规定 将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删除,在新法中单设第五十三条,对当场处罚的执行作出专门规定。2、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拒签情形的处置、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等,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更加便于实践操作。(1)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称谓将“执法身份证件”改为“执法证件”。(2)明确了拒签情形的处置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上述第五十二条位于“第二节 简易程序”中,第六十一条位于“第三节 普通程序”中。显然,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即可,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当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语境下,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理应为上述过程提供映证与支

      4、撑。(3)完善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当场处罚决定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调整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报备要求 将“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改为“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应立法技术要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十九(一)新旧法条对比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两个要求:(1)事前公开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2)事后公开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行政处罚过程全纪录制度增加全程记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法制审核程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

      5、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二)条文解读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新行政处罚法中的重点条款及解析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公示要求,主要从事前公开、事后公开两个角度对“三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限缩了事后公示的范围,增加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而言,该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的内容及方式,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统筹好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方面。另,除事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6、外,在实践过程中特定执法过程信息作为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也会进行公示。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而言,该条规定了关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从法条要义上看,该条限缩了事后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范围。且,如行政处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公开对个人信息造成损害或被处罚人为未成年人的,则应为不予公开或不宜公开范围。从实操的角度而言,行政处罚的公开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威慑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起到“良性”社会导向作用。但,值得关注的是,新行政处罚法修订并未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时限作进一步规定,且有关于“社会影响”的界定亦未见有进一步明示,这有待配套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结合具体领域内处罚裁量权予以充分考量。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要体现及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最主要体现,该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从实操层面上看,行政机关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主要是以纸质文件(体现为相关执法制式文书等)或电子文件(体现为电子文

      7、书结合电子签章等方式)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而音像记录主要是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记录是否公开及获取方式,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从其性质上看应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3、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的体现及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为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条明确规定,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四种情形,应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该条明确了“由谁进行法制审核”及“对何进行法制审核”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法制审核的实施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结合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质效是行政机关亟待解

      8、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关于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内容,由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取到的关键词为“重大”、“复杂”,在实操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法制审核可注意审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审事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审依据(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准确)、审程序(行罚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审处罚幅度(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主要方面,全面把控行政处罚各个流程,确保发挥法制审核的实际质效。细化法制审核制度二十(一)新旧法条对比原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

      9、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条文解读 与201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比,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中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变化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名称上的变化,将“审核”修改为“法制审核”;二是审核范围的修改,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审核修改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审核;三是列举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四是强调了法制审核的必要性,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于法制审核本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制审核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58条中规定的法制审核主体为“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虽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仍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如

      10、此,可逐步推广法律执业专业化的要求。2、法制审核范围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由于涉及多数人利益,需要进行法制审核;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制审核人员不仅可以对前期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审核监督,也可基于专业化的分析和协助,为负责人作出决定提供专业参考;四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该项为兜底条款,其社会影响应当至少与前三项所列事项的重要程度具有等价性,在执法处理时应当参考前三项事项的复杂程度做出是否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情形的判断。3、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围绕执法主体资格与权限、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适用、两法衔接等六个方面进行。包括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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