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内部创业制度(完整版).doc
7页公司内部创业制度第一条目的1. 激励员工的凝聚力,以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水平发展;2. 利润共享,为企业员工创造福利;3. 为企业员工提供自行创业的机会第二条创业管理原则1. 统一采购由总公司统一釆购,获得大规模釆购的优惠;2. 统一企划由总公司做整体经营企划方案,从而用最低的费用, 取得最佳的业绩;3. 统一配销由总公司统一配销,可节省配销人力及财力;4. 统一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达成内部创业的合理化、制度 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第三条创业员工职务要求1. 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经理两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2. 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副经理三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3. 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经理三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4. 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副经理四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第四条创业员工能力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销售、财务、人事等管理能力;2. 具备领导、组织及执行能力;3. 具有总体意识及经营观念创新的能力;4. 能配合总公司政策与行动的能力;5. 具有成为超级经营者的雄心;6. 具有旺盛的体力与顽强的意志;7. 对提高工作业绩、增加收益的明确构想;8. 有运用别人来协助自己工作的能力;9. 有相当可实现的目标;10. 积极从自己或他人的错误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的能力;第五条申请办法。
1. 提出内部创业申请书;2. 拟定营业计划书计划书的具体内容包括:(1) 组织规划与人力需求;(2) 市场潜力、市场结构与目标消费群;(3) 营业方式与目标;(4) 资金来源与运用;(5) 损益预估;(6) 营运地点及时间第六条创业部设立1. 设立地点依据市场概况,通过调查分析决定地点;2. 设立规模月平均销售金额100万元至200万之间第七条创业部组织1. 职位由企业委托经理、副经理负责;2. 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资金1•初始投资总公司负责初始投资,包括房屋、押金、装潢、展示品及第一批 员工的培训费等2. 营运资金1) 营运资金由创业人自行筹措;(2) 创业部成立前,应将营运资金一次性交财务部第九条营运方式1. 公司总经理为本制度的最髙执行主管,负责实施营运目标,并 进行实际督导;2. 创业部经理负责实际执行工作第十条竞争规定1. 创业部的设立区域,不得与现有的创业部相冲突;2. 创业部应配合总公司的经营政策和目标,不得与总公司恶性竞 争;3. 创业部须在必要时以人力、物力、财务支援总公司第十一条工作移交创业部负责人如需调整,应于申请核准后,将工作移交清楚,并 负责培训新接任人至其能胜任工作为止。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摊销创业部要分摊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费用,及管理人员的奖金、红利其金额为营业额减进货成本余额(即销货毛利)的20%第十三条业务会议:总公司定期举行创业人员业务会议,以增进营运业务创业人员 应准时参加第十四条营业收入创业部的营业收入统一存入公司账户,货款由总公司统一支付 营业部应将收支日报表呈送总公司,但可以保留必要的流动资金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管理各创业部须由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与损益计算制度各会 计单位要于下月十日前向总公司提交当月的财务报表第十六条预、决算管理创业部营业年度自当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于十二月 二十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并于元月二十日前提交上一年度 决算报表第十七条资金借调1. 正常营运资金不足时,可按当时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 息向总公司借调,但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各部成立时自备资金的总额;2. 向公司借调营运资金,必须以书面的资金使用计划向总公司提 出申请,经核准后调拨调拨资金不能使用于非营运计划书外的项目 支付;3. 创业部不得以总公司名义对外举债,其外债均由创业部负责人 承担;4. 创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款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第十八条利润分配。
各创业部的盈余(税后)中,35%为总公司的股息和投资报酬,25%为各创业部的保留盈余,40%为创业部的红利第十九条弥补亏损1. 创业部的税后盈余,应优先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 得分配;2. 不足数额由保留盈余中提出弥补第二十条保留盈余分配1. 保留盈余为弥补亏损及转账增资之用;2. 盈余转账增资不得超过保留盈余的80%;3. 保留盈余超过资本额一半时,其超出部分可由创业部负责人自 行处理或保留以备增资第二十一条 红利分配创业部的红利由负责人自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转增资利益创业部的增资额视为其负责人的投资额,按增资额占总资本(增 资后)的比例来分配第二十三条经营不善处理创业部经营不善或违反法令,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下列 处理:1. 纠正;2. 限期整顿、改善;3. 派员;4. 撤换负责人;5. 解散第二十四条负责人撤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撤换创业部负责人1. 违法失职,纠正无效;2. 经营不善,被提醒后改善效果不佳的;3. 有书面辞职文件,经总经理核准的;4. 无法胜任工作的;5. 不能执行总公司政策及指挥的第二十五条创业部解散1. 创业部如果资产小于净值时,总经理可以决定其是否追加投资 或解散;2. 创业部经核定解散时,由总公司派员进行清算;3. 清算经扣除一切负债和成本后的盈余归创业部负责人;4. 上项的盈余由总公司将其转为创业部负责人的股份,或以现金 形式于一年内拨交负责人;5. 清算后的亏损由保留盈余及转增资额优先弥补;6. 清算后有资金不明、资金减少、私人负债或挪用、盗用公款等 项,概由创业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创业部更换负责人后的清算,也适用于本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事管理1. 创业初期,各部的负责人以在总公司担任职位的髙低来确定其权限职位髙的为经理,职位低的为副经理;2. 经撤换的营业部经理,不再为总公司任用;3. 创业部负责人不得要求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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