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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理工学院章程(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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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晋中理工学院章程(核准稿)序 言山西晋中理工学院是一所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2021年2月3日,经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转设为山西晋中理工学院2021年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山西晋中理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山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坚持“立足山西,服务行业,面向全国”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原则,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深入推进内涵式发展,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第三条 中文名称: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学校简称:山西理工英文名称: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创业街839号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照《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进行法人登记第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七条 在学校理工特色办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结构本着“校地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紧密结合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致力于培养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一流水平的教师队伍;以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应用型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将学科专业对应行业产业,使学校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积极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国家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开展继续教育,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第九条 学校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一节 举办者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为:捌仟贰佰陆拾玖万零四佰元整(根据办学需要增加开办资金)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所有资产归属于学校名下,无任何财产争议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三)推荐校长人选;(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五)依据章程规定的权利与程序,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需签订变更协议,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设置和调 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 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聘任、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根据授权评聘教师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 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 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 学校内部事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 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非保 密情况提供便利;(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的指导与监督;(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党的建设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党员成员、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第二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

      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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