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doc
40页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目 录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1——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 12.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3——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 3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4——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4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6——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 65.北京皮草厂公司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案 8——准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子公司破产 86.葛某诉甄某长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10——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所购房屋物权期待权保护 107.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12——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 128.香港泉水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14——依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49.合利公司诉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 16——准许澳门企业申请变更内地不动产登记请求 1610.海洋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 18——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认定 1811.赵某婷诉林某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香港夫妻在内地房产赠与效力确定 2012.谢某芳诉柏林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22——跨境务工人员“一工两签”效力认定 2213.有成公司诉秋长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置换、土地规划行政纠纷案 24——香港企业在内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益认定 2414.杜某峰诉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26——香港居民租借内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力认定 2615.澳门红云公司等诉武某新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8——内地居民投资澳门企业协议约定效力认定 2816.鑫光公司诉中意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30——内地企业破产管理人撤销与澳门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3017.东方恒泰公司诉华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32——内地企业对以香港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 3218.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 34——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内容 3419.张某和诉陈某仔股权转让纠纷案 36——确认内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3620.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 38——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 3836〖案例0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基本案情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寿和文某光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该法律意见所查明法律及解释,尽管庄某有诉讼因由且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成立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结果预判后庄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查明域外法过程中,委托域外专家对有关法律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进行评估,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案例02〗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基本案情2015年,圳通香港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通公司)与协成钎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由圳通公司提供产品和加工服务,协成公司支付加工合同价款。
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双方因加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圳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协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希望在香港开展调解工作的意愿为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通过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委托前海律师调解组织和香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调解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经征求诉讼当事人意见,允许当事人借助内地和香港社会力量选择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平息跨境商事纠纷〖案例0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基本案情“粤肇庆货9028”轮与 “博运882”轮均为内地内河船舶,核定的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2014年5月3日,两船在澳门水道嘉乐庇大桥15号航标附近会遇,在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两轮碰撞事故导致“博运882”轮船艏左舷出现小面积凹痕及一道裂口,“粤肇庆货9028”轮左舷侧挂吸沙管损坏。
博运882”轮触碰14号灯桩相连接的桥梁警示栏杆导致其部分折断落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工务运输局出具公函说明“博运882”轮所有人已赔偿航标设施损失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出具《调查结论书》,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和“博运882”轮对本次碰撞事故负同等责任两船船舶所有人分别就损失向对方主张索赔裁判结果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企业,内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澳门水域,事故责任可以参照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均存在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情形,对事故发生过错相当,应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在查明各方损失的基础上,广州海事法院按责任比例判令双方各自赔偿对方船舶损失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文书的证据效力,参考海事部门的调查报告,对内地船舶在澳门管辖水道发生碰撞事故责任和损失数额作出认定〖案例0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基本案情澳门企业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钜记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钜记”商标。
被告珠海澳人岛公司是2006年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的企业,在珠海市出售印有“钜记”“钜记公司”字样的食品,并标注“大陆总代理:珠海澳人岛公司”字样,与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别,但未经澳门钜记公司授权澳门钜记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内地居民王某武经营的店铺购买产品后提起诉讼,请求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澳门钜记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裁判结果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销售印有“钜记”或“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澳门钜记公司、珠海澳人岛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突出使用“钜记”文字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某武销售的带有“钜记”字样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某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销售印有“钜记”和“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食品,并分别向澳门钜记公司赔偿损失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澳门企业在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体现了对粤港澳商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予平等保护。
〖案例05〗北京皮草厂公司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案——准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子公司破产基本案情香港企业北京皮草厂(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皮草厂公司)是内地企业港京裘革厂(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京裘革厂公司)的唯一股东2018年,北京皮草厂公司以港京裘革厂公司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裁定港京裘革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催款函等作为证据港京裘革厂公司辩称其并未拖欠北京皮草厂公司的款项,但其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在港京裘革厂公司对其与北京皮草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提出异议的情形下,不宜受理北京皮草厂公司提出的申请,故裁定驳回北京皮草厂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北京皮草厂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北京皮草厂公司已提供其与港京裘革厂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亦显示港京裘革厂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北京皮草厂公司具有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允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港资企业破产清算,完善了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机制。
〖案例06〗葛某诉甄某长等执行异议之诉案——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所购房屋物权期待权保护基本案情香港居民甄某长于1994年购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的某房产,并于2002年办理了预购登记甄某长委托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香洲经济公司)对外出租该房产因该房产欠缴土地出让款且未通过消防验收,故甄某长购房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珠海香洲经济公司与葛某之间因投资产生争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作出判决,判令珠海香洲经济公司向葛某返还投资款判决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了甄某长所购房产甄某长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后葛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对该房产的执行裁判结果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甄某长在葛某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之前已就购买案涉房产签订合同,该房产因不具备办证条件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甄某长对此并无过错;甄某长就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另案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故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判后,葛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确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在内地置业所取得的合法权益。
〖案例07〗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基本案情2018年9月28日,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 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香港企业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 LIMITE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之间租船合同项下纠纷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庭仲裁后作出裁决,由东海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首次仲裁法律费用美元225,303.9元、港币1,016,615元及其利息,第二次有关法律费用的仲裁费用港币90,000元及其利息等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华夏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冻结东海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行所开设账户内的存款美元281,49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保全出具了担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东海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裁判结果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