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煤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15页郑煤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单位(不含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党(政)正职承担第一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与职工订立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室员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员工、集团公司委派员工(劳动、财务、董监事)订立劳动合同。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再签发委托书)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身份证号、住址、送达地址(收发有关文书)、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并签字,保证信息真实性第八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应采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统一范本《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各存一份,员工档案中保存一份交给员工本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不得由用人单位代管第九条 劳动合同乙方由员工本人签署。
签字后应在签字处加按右手食指指印(其他指印另须注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甲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劳动合同甲方由用人单位盖章,也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手章第十条 用人单位建立员工领取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员工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在本人领取和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书上书写本人已领取劳动合同书及领取时间,并按规定加按指印第十一条 对于分包工程(项目),只能与分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的经济合同,对其务工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在校学生、实习生、(挂职锻炼)干部,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或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或实习协议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集团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制定补充性约定条款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住址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在用工之前须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社保关系,禁止无合同用工。
凡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以完成某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本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申请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须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申请资料要长期保存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规章制度、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职业危害告知等管理性、制度性文件均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列入劳动合同的补充性条款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学习列入补充性条款的全部附件,并在合同中注明“补充性条款所列附件内容本人已学习,且无异议” 第二十条 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形,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一)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三)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理技术人员、地面与井下、地面工人一般工种与特殊工种之间变动的;(四)根据集团公司优化人力资源和劳动组织方面的政策性文件须分流安置或整建制调动的;(五)员工在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间调动的第二十五条 经员工签字的个人申请、意向选择表、审批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或任职文件、调动手续等相关的纸质资料均可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距劳动合同期满的前两个月,确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续订劳动合同,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新签、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同时做好监督、审查、备案工作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动合同到期情况提前做好预警预控,及时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