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pdf
9页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 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 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六部门 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 财201816 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 中国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预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工 商管理专硕、金融专硕、法律专硕、会计专硕等单独学费标准专 业的研究生) 第三条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春 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复核 如学生遭遇特殊情况或 突发状况可按程序进行临时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 学院、 年级、 - 3 - 班级四级管理机制,各级组成及工作职能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监督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认定工 作相关办法,分别负责组织管理本科生(含预科生) 、研究生家 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包括学 院分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 主管教学副院长、 学生 教育管理科科长、分团委书记、员、班主任(导师)代表及 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负责制定学院具体认定细则、 组织开展认 定工作 (三)各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小组,成员包括年级 员、班级员、班主任(导师) 、学生代表,负责组织本年级 (专业)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实验室或课题组)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班 主任(导师、实验室主任、课题组组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 级员、学生代表等,负责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人数比例一般 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人员范围覆盖班级所有宿舍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 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第七条 坚持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既通过建立科学 - 4 - 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进行定性分析评议,更加 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 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 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评定结果名单时,公 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隐私。
第九条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在认定工作过程 中, 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积极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 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第十条 坚持了解情况与个性资助相结合在认定工作过程 中员、班主任、导师应开展深度,通过一对一谈话等形 式, 深入了解学生面临的困境和发展需求, 帮助制定个性化资助 方案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以下列因素为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 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 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等情 - 5 - 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六)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标准与等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参考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 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可支 配的在校学习、 生活费用低于学校认定标准的, 可申请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学生,根据困难程 度的不同, 认定等级划分为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 等级 (一)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在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支出方面存在严重困难,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 生: 1.孤儿、 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 养学生; - 6 - 4.父母重病或一方已故, 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 源的; 5.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造成重大人身、 财产损失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在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支出方面较为困难,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1.低收入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由于医疗、教育、自然灾害、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家庭经 济负担较重的;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在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支出方面有一定困难,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 来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三区三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由于医疗、教育、自然灾害、突发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 经济存在一定困难的;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有一定困难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经常性出入网吧、酒吧、KTV、高档餐厅等娱乐场所 或高消费场所; - 7 - (二)有经常在外就餐、点外卖、旅游、购买奢侈用品、购 买高档电子产品、日常消费过高等现象的; (三) 家庭有子女择校就读、 自费出国留学等高额非义务教 育支出者; (四)家庭购商品房、购家用汽车、结婚、投资理财等非基 本生活消费而负债的; (五) 有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 为者; (六)经学校核查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初发布工作通知,启动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集中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 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 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国 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三)学院认定 - 8 - 1.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 班级评议小 组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并 排序,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年级认定小组 2.年级认定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充分讨论, 确定困难程度等级, 并将年级认定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年级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并 结合定量测评数据,对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进行核实和调整 4.学院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 无异议后将学院认定结果按照本科生、 研究生分别提交党委学生 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党委学生 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 并参考资助分析数据, 从认定名单中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 通过 邮件、、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进行横向、纵向的 比较, 对有疑问和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并与学院沟 通进行调整 (五)学校审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认 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六)建档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最 终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并将认定结果反馈 学院。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评议工作材料统 - 9 - 一归档,学生申请材料纳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定期抽 查复核,采用访问、约见访谈、家庭走访、分析校园卡消费 数据、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真 实情况, 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参加认定、 不困难却认定的学生, 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对于弄虚作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如发现徇私或有失公允的情况,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评定过 程中,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作为各级评议认定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院报 告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好转, 可申请降低困难等级或者退出困难 认定;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差, 可申请困难认定或者提高困难等 级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整, 并将调整后的认定结果 及时反馈给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工作和结果有异议,学生须通过书面方 式向学院反映, 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的 答复仍有异议, 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 - 10 - 究生工作部申请复议,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接 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复核, 并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后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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