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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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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四)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OO七年十二月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方法、 网点布设、监测频率、资料整理及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 监测工作2引用标准DZ/T 0223 — 200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7-2004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 0133 — 94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D2006- 02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GB50026- 93工程测量规范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DZ/T0154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条件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HJ/T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 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基础资料3.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是对矿业活动所引发的地面变形, 地 下水、土等相关要素进行监测。

      3.3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实施3.4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范围不局限于矿山开采区, 而是矿业活动所能影响到的区域,如矿石堆存区、选矿区、尾矿堆存区、采空塌陷 与地裂缝波及的范围、矿山疏排水的影响范围3.5 对确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点, 应有地质环境调查或勘 查资料,资料不足的应做必要的补充调查或勘查工作3.6 监测方案需明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测网点的布设、监测 频率、技术要求、经费概算、资料整理和预期成果等3.7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的确定均应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应当按照附录 A的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 境监测年度报告3.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矿山开采同步实施, 在矿山地质环境恢 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通过 3年观察期,无新的环境变化后终止4监测项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地面塌陷监测,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裂缝监测,地面沉降监测,水环境监测、土环境监测矿山 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项目 进行监测。

      4.1 地面塌陷监测4.1.1 监测内容4.1.1.1 矿区地面塌陷监测包括塌陷区形态要素监测, 影响因素监测,以及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监测4.1.1.2 塌陷区形态要素监测主要包括塌陷坑的立体形态、 塌陷面积、塌陷深度和积水情况监测4.1.1.3 塌陷区影响因素监测主要包括地表水动态、 地下水动态和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监测4.1.1.4 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监测主要包括房屋、桥 梁、道路、管道、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监测4.1.2 监测方法4.1.2.1 地面塌陷监测可采取简易监测和专业监测两种方法4.1.2.3 简易监测,采用测绳、卷尺、钢尺等简易测量工具对塌 陷区的形态、面积、深度,地裂缝的长度与宽度,地表水水位及地下 水位进行测量简易监测适用对规模较小塌陷坑的监测 记录地面变形情况、地裂缝的数量、建构筑物及土地破坏情况和地面积水情况等4.1.2.4 专业监测,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激光测距仪、全觇仪、 GPS三维激光扫描仪、地下水位全自动测量仪中的两种仪器或多种 仪器对塌陷坑的形态、面积和深度及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专业监测多用于对规模较大的塌陷区的监测 监测后要绘制地面塌陷等值线图。

      4.1.3 监测网点布设4.1.3.1 监测网点布设原则上以达到基本控制塌陷区形态,较准 确测量塌陷区面积和深度为宜小型矿山两条监测线、 10个监测点,中型矿山不少于4条监测线、30个监测点4.1.3.2 简易监测网点布可采用十字型、井字型或丰字型,如果 塌陷区形态不规则,可适当加密测点或测线4.1.3.3 专业监测网点布设可采用方格型网、三角型网、 任意型 网,具体布设根据所选仪器,参照《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等相关技术标准执 行4.1.4 监测频率4.1.4.1 简易监测每月监测1次,专业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地 下水位监测5天1次4.1.4.2 岩溶发育的矿区应适当加密测点和测线,雨季汛期险情 较大的区也应适当加密监测,必要时可采用自动监测仪器对地面变形 和地下水位进行实时监测4.2 崩塌与滑坡监测4.2.3 有崩塌滑坡隐患的矿区应进行崩塌、滑坡监测4.2.3.1 矿区的崩塌、滑坡监测主要包括变形监测、相关因素监 测和宏观前兆监测4.2.3.2 变形监测主要是对崩塌、滑坡体的重要变形部位的变形 量进行监测。

      4.2.3.3 相关因素监测主要对地表水动态、地下水动态、气象变 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进行监测4.2.3.4 宏观前兆监测主 要对宏观的地面变形、地声、地表水和 地下水动态突变和动物活动异常进行监测4.2.4 监测方法4.2.4.1 监测网点布设、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仪器的应执 行《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3—2004)和《滑坡、 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 0227 —2004)4.3 泥石流监测4.3.3 有泥石流隐患的矿区应进行泥石流的监测4.3.3.1 矿区泥石流监测内容包括形成条件监测、 运动特征监测和流体特征监测4.3.3.2 形成条件监测,矿区崩塌、滑坡堆积物,矿山的弃渣、 弃石、堆土以及矿区的残坡积物均较松散,是泥石流形成的物质基础, 应对其稳定性进行监测4.3.3.3 气象水文是泥石流形成的重要条件,降雨量、降雨历时、 地表径流量均应监测当上游有湖泊、水库、渠道时,应了解其有无 渗漏等安全问题在固体物质集中分布地段,应进行降雨入渗和地下 水动态监测4.3.4 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等参照《崩塌、滑 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3 —2004)》执行。

      4.4 地裂缝监测4.4.3 发生地裂缝或可能发生地裂缝的矿山应进行地裂缝监测4.4.3.1 监测内容包括:监测矿区及周围地表地裂缝两侧的水平 位移及垂直位移情况,地裂缝带沿走向延伸增长及向深处发展的情 况,地裂缝带地面变形状况(隆起、下沉、岩土体位移、扭错及新生 裂缝等)4.4.3.2 监测地裂缝发育地带的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4.4.4 监测方法4.4.4.1 地裂缝监测可采用简易监测、专业监测 2种方法4.4.4.2 简易监测,通过埋设木桩、混凝土桩或钢筋等标志,采 用钢尺、皮尺定期测量裂缝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地面变形情况, 以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4.4.4.3 专业监测,采用专业测量仪器,按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地裂缝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地面变形情况,以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 况进行全面监测4.4.5 监测网点布设4.4.5.1 地裂缝变形及地面变形明显的地段、地面建筑物变形破 坏严重地段均应设立监测点4.4.5.2 监测点密度一般1个点/200m,张裂度大的地段宜加密至1个点/100m单条中小型地裂缝一般不应少于 3个监测点4.4.5.3 地面变形明显地段监测点密度一般为 2个点/km2。

      4.4.5.4 地面建筑物变形破坏严重地段监测点密度一般为 1 — 2个点/栋4.4.6 监测频率4.4.6.1 一般情况下每月监测1次,裂缝发展较快时应加密至每 月监测2—3次4.5 地面沉降监测4.5.3 监测内容4.5.3.1 矿区地面沉降监测主要包括破坏情况的追踪监测、 地下水动态监测、沉降量监测4.5.3.2 追踪监测,对沉降区地面设施变形破坏情况进行长期跟 踪监测,如标高损失造成的港口及堤防工程失效、测绘标志失效、桥 梁和库房净空减少、汛期排泄不畅造成积水、内涝;不均匀下沉造成 道路和房屋开裂变形、各种井管上升、倾斜、损坏等4.5.3.3 地下水动态监测,对含水层的地下水水位及地下水开采 量和疏干排水量按照《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133— 94)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4.5.3.4 沉降量监测,采用水准测量和GPSM量监测地面沉降量的大小,有条件时可建立基岩标或分层标对地面沉降进行分层监测4.5.4 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按《地面沉降水准测 量规范》(DZ/T0154)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 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4.6 水环境监测4.6.3 监测内容4.6.3.1 监测矿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情况和矿区水均衡变化 状况。

      4.6.4 监测方法4.6.4.1 水环境监测可采用水质监测、水位监测、 水量监测三种方法4.6.4.2 水质监测,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 点对污染组份进行检测工作方法与要求按《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条件》 (GB12999)的相关要求执行测试项目为 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象化物、碑、汞、铭(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 镒、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溶解氧、生化需氧 量,以及反映本矿区主要水质污染问题的其他项目4.6.4.3 水位监测,对地表水、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4.6.4.4 水量监测,对地表水的流入量和流出量进行监测,对地 下水的矿坑排水量和开采量进行监测4.6.5 监测网点布设小型矿山水环境监测点不少于 5个,中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10个,大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 20个4.6.5.1 水质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点进行监测主要地表 水体、机民井、钻孔、疏干排水口和采矿、选矿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污 口等均应设置监测点4.6.5.2 水位监测也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表水点、钻孔、机民 井对地表水和各类、各层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4.6.5.3 地表水的流入和流出应选择矿主要沟谷的上下游断面进行流量测量4.6.5.4 地下水量的监测点为矿坑排水站点和地下水开采井, 通过统计排水量和开采量达到对地下水排泄量的监测4.6.6 监测频率4.6.6.1 水质监测频率每年测2次,即枯水期、丰水期各检测1 次4.6.6.2 水位监测每5—10天测量1次4.6.6.3 水量监测每月监测1次4.7 土地环境监测4.7.3 监测内容4.7.3.1 监测采矿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尾矿库等占用土地的 类型及面积4.7.3.2 监测采矿地表变形破坏土地的类型及面积4.7.3.3 监测采矿造成土地污染的面积及污染程度4.7.4 监测方法4.7.4.1 矿山土地环境监测一般采用测绘和采样测试二种方法4.7.4.2 测绘监测,定期对矿山开采侵占和破坏各类土地的面积 进行测绘4.7.4.3 采样测试监测,定期采集土样进行化学分析测试4.7.5 监测网点布设小型矿山土环境监测点不少于 3个,中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6个,大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12个4.7.5.1 对侵占和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绘执行《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 93)4.7.5.2 采样测试点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点,按《土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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